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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取消10項行政許可等事項

2018-10-29 07:14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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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省政府研究決定,對應取消10項行政許可等事項。

這10項行政許可等事項分別為:企業集團核準登記,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含立項、擴大經營範圍、企業合併、分立、遷移和投資主體、註冊資本、股權股比變更、延期經營、終止經營等),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漁船進出漁港簽證,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特許捕捉、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和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進出口審核轉報、企業境外投資核準的審核轉報,企業境外投資核準的審核轉報,企業證照管理(含營業執照的換發、遺失補領、申請增加營業執照副本和集團登記證的遺失補領等),企業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備案登記。

根據通知要求,對公佈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相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進行審批,同時要根據國家部委制定的事中事後監管細則,進一步健全監管責任清單,明確監管職責,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並抓好貫徹落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抓緊做好相關事項的銜接工作,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堅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要聚焦企業和群眾的關切,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記者 嚴順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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