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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禁“營利”

2018-11-30 10:14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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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昨天發佈《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和《北京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依據相關辦法,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是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必要條件。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産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本市高等學校設置規劃,按照學校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層次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規模由區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一般情況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分籌備設立、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正式設立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教育部門明確,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

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三分之一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學校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任職。一個自然人也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學校的董事會、監事會任職。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也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同時,學校應當加強教師師德建設和業務培訓,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科學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營利性民辦學校一次性收取費用的時間跨度按相關規定執行。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並應當在招生前30天向社會公示。學費標準調整時,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在校生按照入學時招生簡章、入學協議等方式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執行。同時,學校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也將納入教育督導部門督導範圍。教育、人力社保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學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如近兩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等情況,其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時間表

教育部門明確,現有民辦學校在完成分類登記之前,按現狀繼續辦學。

實施學前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民辦學校,原則上應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

實施普通高級中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歷教育學校,原則上應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原則上應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

名詞解釋

民辦學校包括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機構,以及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機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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