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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産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

2018-11-30 19:13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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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發佈了《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産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依據《證券法》,證監會于2003年發佈《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或其資管子公司先後依法設立了400余只投資者人數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大集合産品)。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發佈施行以來,證監會持續督促行業機構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對大集合産品予以規範。2018年4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佈實施,進一步對公募産品的運作規範提出若干具體要求。《指導意見》發佈以來,行業機構普遍關注大集合産品如何適用《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為落實《指導意見》、回應行業訴求,證監會制定《指引》,按照分類有序規範、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穩定的原則,對大集合産品進一步對標公募基金、實現規範發展的標準與程序進行細化明確,並給予了合理的規範過渡期,在規範進度上不設統一要求。經規範後,大集合産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産管理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續穩定運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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