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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臺26條措施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2018-12-14 16: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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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4日電(記者 王靖、王雨蕭)內蒙古自治區日前出臺《關於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從政策層面和落實層面制定了26條具體措施,鼓勵、支持、推動內蒙古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介紹,此次出臺的措施以民營企業訴求為導向,以解決民營企業反映突出的重點難點問題特別是稅費負擔重、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為突破口。針對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自治區明確,設立100億元企業流動性風險防控基金和100億元企業紓困發展基金,組建資本金50億元的自治區再擔保集團,爭取實現擔保規模300億元,著力解決産業龍頭企業、就業大戶、戰略性新興産業和上市公司融資困境。

此次出臺的措施,力求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給民營企業發展創造充足的市場空間。自治區全面推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保障民營企業在投融資、招投標、專項資金補助、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在投資領域方面,鼓勵民營資本進入新興産業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項目,參股相關産業、基礎設施等投資基金;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提高民間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比重。

各項措施還聚焦政策落地見效。自治區提出要規範涉企檢查執法,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政策執行嚴禁“一刀切”,依法查處濫用行政權力干涉企業正常經營的行為。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地方不得隨意對企業採取停電、停氣等措施,杜絕因同行業單個企業有環保、安全等問題全行業全部關停整改的簡單執法行為,力求解決好一些幹部不作為、亂作為、不給好處不辦事等頑疾。

民營經濟在內蒙古佔有重要地位,當前全區60%以上的GDP、近70%的稅收、近60%的城鎮就業均來自民營經濟,民營企業佔全區市場主體的97%。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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