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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土地流轉 提升規模經營

2018-12-19 07:5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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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發佈
——加快土地流轉 提升規模經營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調查報告》顯示,分散化、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大市場和國際化的需求,土地流轉的速度和程度關係到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報告建議通過土地流轉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規模化經營水平,進而提升我國農業的發展質量

分散化、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大市場和國際化的需求,土地流轉的速度和程度關係到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家庭農場規模有待提升

“2017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數據對目前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狀況分析發現,相較普通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土地規模更大。據測算,當前我國約有27.28%的耕地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含合作社)經營。截至2017年調查時,受訪龍頭企業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783.19畝。其中,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77.30畝,專業大戶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02.13畝,而普通農戶平均經營的耕地面積僅為7.53畝。通過這組數據可以看出,相較普通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土地規模更大,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當前我國土地規模化經營的主體。

分區域來看,位於不同地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土地規模存在較大差異。位於東部地區的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205.16畝,而處於西部和中部地區的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的平均面積為167.79畝和148.75畝;位於東部的專業大戶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29.82畝,相較位於中部和西部地區的專業大戶分別超出52.20和92.89畝;位於中部地區的龍頭企業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527.19畝,而位於東部和西部地區的龍頭企業平均經營耕地的面積分別為415.18和320.08畝。

與國際情況相比,當前我國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規模遠低於北美、歐洲部分發達國家,但比日本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大。資料顯示,目前,美國戶均農場面積超過150公頃,即2292.86畝;德國戶均農場的面積從幾千到幾萬畝不等;日本戶均農場面積較小,平均面積為1.80公頃,即27畝。

土地租期長短受關注

進行土地流轉是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擴大經營規模的重要途徑。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調查時,普通農戶中僅有11.62%進行了土地流轉,而受訪的新型經營主體進行土地流轉的比重則達到38.44%。具體來看,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主要的土地轉入方,而傳統農戶則是主要的土地轉出方。

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存在較大差異,按照平均轉入土地規模從大到小排序依次為合作社、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根據調查資料測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平均為121.00畝。其中受訪合作社轉入土地規模平均為363.97畝,受訪龍頭企業轉入土地規模平均為338.43畝。相比而言,受訪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轉入土地的平均規模分別為91.99畝和34.30畝。

總體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的規模佔其土地經營規模比重較高,而且土地擴張意願較強。調查顯示,存在土地轉入行為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佔其土地經營規模的比重平均為48.69%。從中位數來看,存在土地轉入行為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佔其經營土地規模比重的中位數為46.67%。此外,分別有46.33%、39.59%、31.69%和10.64%的受訪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和普通農戶表示未來會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在影響土地擴張因素中,普通農戶關注轉入土地對單塊土地規模的影響,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為關注轉入土地的租期。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轉入土地時首要考慮的特徵為土地可租用時間長短,其次為是否與已有土地連片,接著依次是距離灌溉點遠近、距離主幹道遠近等特徵,而對土地肥力是否較好的關注排在所有特徵之後。

根據調查資料測算,受訪龍頭企業樣本中有57.97%的土地轉入期限在10年以上。同時,受訪合作社樣本中有47.02%的轉入土地期限在10年以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轉入以長期轉入為主。

相對於普通農戶而言,新型主體擴張土地規模的意願更強,未來擴大其土地經營規模的概率更高。

土地轉入成本依然較高

從土地轉入過程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轉入來源多樣,但主要的土地轉入來源為普通農戶和村集體。根據調研數據測算,受訪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轉入來源包括普通農戶、種養大戶/合作社/家庭農場、村集體、工商企業等在內的主體,有77.84%的主體土地轉入來源為普通農戶,其次有20.72%的主體土地轉入來源為村集體。

此外,與普通農戶相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選擇土地轉入合約形式的集中化程度普遍較高,選擇正規化的書面合同形式的比例較高。在各類主體中,尤其以龍頭企業土地轉入合約最為正規化。根據調查資料測算,有72.53%的龍頭企業在轉入土地時採用書面合同形式,比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簽訂書面合同的佔比分別高出2個百分點和9個百分點,規範的合同能夠保障企業在土地轉入過程中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方便企業降低交易成本。

從土地轉入成本來看,調查數據顯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時支付的平均租金為858.08元/畝,中位數為650元/畝,且轉入土地時支付的租金差異較大。這個數據顯著高於普通農戶轉入土地時支付的平均租金368.59元/畝。當土地交易市場是完全的情況下,租金主要由土地的邊際産出決定的,由此可以説明,新型經營主體經營土地的效率相較普通農戶更高。

通過調查發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轉入土地過程中存在一些普遍關注的問題。調查顯示,有53.85%的受訪龍頭企業認為土地轉入過程中主要的問題是可租用的連片土地少,有50.00%的龍頭企業認為土地轉入過程中主要的問題是可長期租用的土地少,另外有44.22%的受訪龍頭企業認為農戶流轉意願不強是土地轉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除此之外,認為續租困難、基層動員能力差和産生糾紛是土地轉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受訪龍頭企業分別佔比38.46%、27.78%和13.46%。

從影響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土地轉入決策與規模的因素分析來看,調查發現,農業科技示範戶的經營主體相較非示範戶的經營主體擁有更為豐富的社會資本,他們具有良好的生産條件和生産技術,生産經營的效果更好,效益更佳,效率更高,由此獲得的農業收入也更為豐厚,因此更傾向於土地轉入,同時也更傾向於轉入更大規模的土地;此外,可獲得貸款的經營主體比不能獲得貸款的經營主體轉入土地的規模更大;距縣城越近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易選擇進行土地轉入,位於中部地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比位於東部地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選擇土地轉入的概率更低;從事糧食類或經濟類作物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傾向於轉入土地。

規模經營有助提高效益

土地轉入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來了實實在在的經營效益,同時也對品牌認證、銷售區域産生重要影響。

調查數據顯示,土地轉入規模大於110畝的家庭農場平均經營效益最高,而土地轉入規模介於30畝至100畝之間的專業大戶平均經營效益最高。土地轉入規模大於110畝的家庭農場平均經營效益為452124.70元,相比而言,土地轉入規模為0畝的家庭農場平均經營效益為132529.6元;土地轉入規模介於0畝至40畝之間的家庭農場平均經營效益為164756元;土地轉入規模介於40畝至110畝的家庭農場平均經營效益為120607.9元。

測算專業大戶土地轉入規模和經營效益之間的關係之後得出略有差異的結論,即對於專業大戶而言,轉入土地規模介於30畝至100畝之間時其平均經營效益最高,達到189208.6元。而土地轉入規模為0畝的專業大戶平均經營效益為99398.46元;土地轉入規模介於0畝至30畝之間的專業大戶平均經營效益為174912.30元;而當專業大戶土地轉入規模超過100畝時,則其平均經營效益僅為76763.02元。

調查數據還顯示,土地轉入規模介於0畝至40畝之間的家庭農場和土地轉入規模介於0畝至30畝之間的專業大戶出售的農産品有品牌或認證的比例最高。土地轉入規模在110畝以上的家庭農場和土地轉入規模介於0畝至30畝之間的專業大戶將農産品銷售往本地以外區域的比例更高。需要強調,對於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而言,不同土地轉入規模對應的經營效益、品牌認證比例及農産品銷售半徑存在差異,且可能存在其他諸多影響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經營效益、品牌認證比例及農産品銷售半徑的因素,但是從當前的結論可以判斷,追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適度經營規模是必要的。(經濟日報調研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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