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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忠受賄獲刑11年

2018-12-29 22: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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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12月29日電(記者 張亮)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永忠受賄案29日一審宣判,王永忠受賄50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擔任原寧夏環保局副局長、中衛市黨工委副書記、中衛市委副書記、寧夏農墾事業管理局局長、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財物折合人民幣54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王永忠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但在審判階段,其推翻了在偵查階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不予從輕處罰。依法判處王永忠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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