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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印發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

2019-01-13 09:26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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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發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
確保行政機關工作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日前,省政府印發《關於河北省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門要平穩有序調整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我省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

通知明確,現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河北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承擔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省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准、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河北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實施《河北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省政府規章,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省司法廳依照法定程序審查修改後報省政府審批。實施《河北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的,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通知強調,各地各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産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記者 曹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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