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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2019-01-20 08:15 來源: 國資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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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産率挂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和動力,促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為目標,以出資人管資本為主強化激勵約束建設為遵循,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在繼承以往有效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對現行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相關制度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辦法》明確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全部實行備案制管理,由企業董事會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國資委由事前核準轉變為事前引導、事中監測和事後監督;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和以提供公共産品或服務為主的公益類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繼續實行核準制管理;對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試點的中央企業,提出可以探索實行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辦法》明確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以下簡稱中發22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要求,結合當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實際,強調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國資委與中央企業權責清晰、各司其職,國資委負責管制度、管總量、管監督,中央企業負責管內部自主分配、管預算分解落實、管具體操作執行。

《辦法》緊緊圍繞中發22號文件和《意見》關於“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産率挂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的要求,明確規定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主要按照效益決定、效率調整、水平調控三個環節決定。一是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與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的業績考核目標值挂鉤,並且根據目標值的先進程度確定不同的預算水平,引導中央企業通過完成高質量發展目標,帶動職工工資總額合理有序增長。二是工資增長還應當通過人工成本投入産出效率、勞動生産率等指標對標進行調整,進一步協調不同效率的企業之間工資分配關係,提高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的科學性與有效性。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國資委將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和對非競爭類國有企業的工資調控要求,對部分工資水平偏高、過高的行業與企業,尤其是主業不屬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工資增長過快的情況進行適當約束,確保企業職工工資的水平與增長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規範有序。同時,對中央企業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辦法》也明確將予以適度支持。

《辦法》在從宏觀層面完善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工資分配關係,加大出資人向中央企業董事會授權的同時,也同步對責任落實和制度配套進行了規定。一是強調企業作為內部分配的責任主體,應當持續深化內部三項制度改革,構建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機制,切實承擔起搞好、搞活企業內部分配的職責。二是加強監督檢查,明確界定企業違規責任,並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各項監督檢查範圍,與審計、巡視等工作形成合力,確保實現權責對等,監管到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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