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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

2019-02-07 07:52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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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日前,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河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起,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企業不再新設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由礦山企業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繳存治理恢復基金。

管理辦法提出,在河北省開採礦産資源的採礦權人(礦山企業),在批准的礦區範圍內進行勘查活動,應當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基金由採礦權人(礦山企業)自主使用,專項用於因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水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預防和修復治理,以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等(不含土地復墾)。

管理辦法強調,關於基金的提取與攤銷,採礦權人應按照滿足實際需要的原則,根據審查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産的入賬成本,按照預計開採年限分年度提取、攤銷,並將攤銷的金額計入當年生産成本。基金的攤銷數應等於提取數。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礦山企業,由市或縣級礦産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市或縣級礦産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對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由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失信聯合懲戒。(記者 貢憲雲)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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