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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被“套路”——消費者如何向“霸王條款”説“不”?

2019-03-17 10:0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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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昆明3月17日電 題:拒絕被“套路”——消費者如何向“霸王條款”説“不”?

新華社記者 林碧鋒

“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沒收預付款、“中途退團團費一律不退”……市場監管部門日前提醒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購房買車、旅遊出行時應警惕各類“霸王條款”,拒絕被“套路”,及時依法維權,向“霸王條款”説“不”。

預付式消費需謹慎

何為“霸王條款”?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處主任科員趙月秀介紹,“霸王條款”是指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以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旨在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經營者責任。

趙月秀説,經營者往往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強加給消費者。“消費者多以個人形式面對商家,或存在弱勢心理,或缺乏相關合同法律知識,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往往自認倒楣。”

“預付式消費中常見‘霸王條款’,比如‘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趙月秀解釋,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有解釋合同格式條款的權利。“消費者同樣享有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否則就是不公平格式條款。”

另一種常見的預付式消費“霸王條款”是“一經售出,概不退卡”。趙月秀指出,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有權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經營者無權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購房買車要當心

“買房面積發生誤差時,不予退房……”對此,趙月秀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消費者擁有解除合同和請求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買房時還會遇到“售房圖紙、宣傳資料、廣告等僅供參考,不得視為合同內容”條款。對此,趙月秀解釋,有關規定明確,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其所做説明和允諾對確定價格、簽訂合同有重大影響,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否則銷售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購買汽車時,此類“霸王條款”頗為常見:買方在接到賣方提車通知後七日內須與賣方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其預付款作為違約金沒收,並且賣方有權將該車另行出售。賣方逾期交付車輛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沒收預付款’混淆了預付款與定金兩個法律概念。”趙月秀指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或出現違約事由時,應當返還預付款,各方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來定。“賣方逾期交車同樣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跟團旅行多留意

近年來,不少人選擇跟團旅行。一些旅行社常設有“因交通延誤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條款。趙月秀特別指出,交通延誤、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屬於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的情況,旅行社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針對此類條款,趙月秀説,消費者享有在旅遊行程結束前解除合同的權利,旅行社若尚未購票應不再購買,已購票的應在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消費者。

還有一類旅行類“霸王條款”是“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趙月秀表示,該條款加重了旅遊者責任,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

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省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若合法權益遭受上述各類“霸王條款”侵害,應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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