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北京:科技成果轉讓獎勵不低於轉讓凈收入70%

2019-06-04 08:28 來源: 北京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徵求意見,將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標準
科技成果轉讓獎勵不低於轉讓凈收入70%

《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從成果權益、轉化實施、政府支持和保障等各方面帶來利好消息。其中,《條例》明確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本單位。《條例》意見徵集至6月27日截止。

科研完成人可以自行實施成果轉化

《條例》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者備案,並根據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資産評估。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本單位。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具備轉化條件,該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實施轉化或者在不變更權屬的前提下,與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簽訂協議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雙方未能簽訂轉化協議且單位未組織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所得收益歸科技成果完成人。

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産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入股等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並同時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式。但科技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條例》還明確了獎勵報酬標準。除有約定外,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按如下標準得到獎勵和報酬: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可以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以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獎勵期限滿後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應當繼續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從其規定。

科技成果轉化成效納入職稱評審

《條例》還規定,將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作為對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新規還將設置“勤勉免責制度”,即高校院所相關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履行了民主決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監督管理等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而産生的決策責任。

本市企業,如果能承接轉化重大創新項目,參與産業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承接轉化科技成果,形成重點新産品等,可享受財政資金資助、獎勵、補貼、後補助等政策。

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可享受住房、醫保等待遇

政府將設立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同時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成果轉化,並且以政府採購形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另外,市政府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措施。對於引進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相關行政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申辦本市戶籍提供支持,落實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在住房、醫療保險、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

對於本市引進的外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市人才工作、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辦理入境簽證、居留許可和就業許可時,簡化程序、放寬條件、提供便利。(記者 高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