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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9-06-17 09:5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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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改體改〔2019〕1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39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要求,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則,落實“五分離、五規範”的改革要求,全面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提升服務水平、依法規範運行、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作用。

堅持“應脫盡脫”的改革原則。凡是符合條件並納入改革範圍的行業協會商會,都要與行政機關脫鉤,加快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

堅持落實主管單位的主體責任。業務主管單位應精心組織,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高質高效完成脫鉤改革任務,積極協調解決脫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得簡單採用通知、聲明或會議傳達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業協會商會應按要求切實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堅持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聯合工作組負責指導推動改革工作。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由民政部牽頭落實,地方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由各級脫鉤聯合工作機制負責落實。發展改革、民政、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協同配合做好脫鉤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體和範圍

脫鉤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主辦、主管、聯絡、挂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與其主辦、主管、聯絡、挂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參照本意見執行。

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行業協會商會納入脫鉤範圍: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名稱以“行業協會”、“協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等字樣為後綴;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團體法人。

列入脫鉤名單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見附件),必須按規定要求和時限完成脫鉤。暫未列入脫鉤名單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暫時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同時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進相關改革。

三、改革具體任務

(一)機構分離。取消行政機關(包括下屬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絡和挂靠關係,行業協會商會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原委託行業協會商會代管的事業單位,按照《關於貫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涉及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試行)》 (中央編辦發〔2015〕38號)要求,併入行業協會商會或根據業務關聯性劃轉至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暫時無法併入或劃轉的,先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待脫鉤完成後,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再按有關要求採取併入、劃轉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職能分離。厘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剝離行業協會商會現有行政職能,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法定職能轉移或委託給行業協會商會行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勵行政機關向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行業協會商會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指導,促進購買服務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三)資産財務分離。取消對行業協會商會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行業協會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其主管的行業協會商會資産財務狀況進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記,財政部門按照“嚴界定、寬使用”的原則批復資産核實情況。脫鉤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産管理和處置的有關規定,嚴禁隱匿、私分國有資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行業協會商會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騰退,實現辦公場所獨立。

(四)人員管理分離。落實行業協會商會人事自主權,規範用人管理,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選人用人。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合理確定工作人員工資,併為工作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行業協會商會工作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企業年金。行政機關不得推薦、安排在職和退(離)休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工作人員)到行業協會商會任職兼職,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及在職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兼任職務。領導幹部退(離)休後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後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五)黨建外事等事項分離。脫鉤後,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按照原業務主管單位黨的關係歸口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領導。地方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由各地黨委成立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行業協會商會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機構管理。外事工作機構要加強指導協調、管理服務,必要時可就有關外事活動、國際交流合作事項函詢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函覆意見。行業協會商會舉辦國際博(展)覽會、國際比賽、國際文化展演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行業協會商會主管且主辦的報刊不受脫鉤影響,可維持現狀;行政機關主管、行業協會商會主辦的報刊,行政機關可根據與該報刊的業務指導或行業管理關繫緊密程度,選擇保留主管關係,或按程序變更為由行業協會商會主管主辦。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住所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應當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對職稱評定、居住證辦理等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才能申報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修訂原管理辦法,調整申報條件和程序等;新管理辦法出臺前,應明確過渡性措施,並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確保行業協會商會脫鉤過程中和脫鉤後均能順利辦理類似事項。

四、全面加強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

各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具體指導,深入推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的建設,在脫鉤改革中同步健全黨的組織、同步加強黨務工作力量、同步完善黨建工作體制、同步推進黨的工作,全面增強黨對行業協會商會的領導,確保脫鉤過程中黨的工作不間斷、黨組織作用不削弱。

(一)完善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地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理順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已建立黨委的,可由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直接管理;已建立黨總支或黨支部的,結合實際和工作需要,可依託較大的行業協會商會等,整合組建為隸屬於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的若干聯合黨委。完善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審核特別是政治審核辦法,嚴把人選關。民政部門要把黨建工作情況作為行業協會商會登記審查、檢查評估的重要內容。各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與相關部門工作溝通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強化督促檢查,確保脫鉤工作順利推進、有序銜接。

(二)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健全基層組織,優化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係,提高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質量。各行業協會商會原業務主管單位要逐一摸清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和黨員基本情況,逐個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體制調整方案。已經建立黨組織的,原業務主管單位和接收單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黨組織關係移交、黨員組織關係轉接等相關工作。具備黨組織組建條件但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接收單位要會同原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提出黨組織組建方案,推動同步建立黨組織,實現應建盡建。對暫不具備黨組織組建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接收單位要及時選派既懂黨建又熟悉行業情況的黨員擔任黨建工作指導員,合理確定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行業協會商會的數量,明確職責任務,加強教育培訓和管理考核,對不稱職的及時調整。

(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作用。各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要督促行業協會商會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規範管理的工作機制。推行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班子成員與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推薦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探索行業協會商會黨員負責人年度考核辦法。注重把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和業務骨幹發展成黨員,提高行業協會商會管理層中黨員的比例,提高從業人員中黨員的比例。認真執行基層黨組織任期制度和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按照“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原則,組織暫未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參加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活動。各地要多渠道保障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經費,脫鉤行業協會商會應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四)加強行業協會商會黨風廉政建設。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應當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加強對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定期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強化廉潔風險防控,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見效。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要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五、完善綜合監管體制

全面落實《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發改經體〔2016〕2657號)要求,不斷完善專業化、協同化、社會化監督管理機制,構建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民政、財政、稅務、審計、價格、市場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信息共享、協同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體系。

(一)完善登記管理。民政部門依法依規對行業協會商會設立進行登記審查,加強對其成立必要性、發起人代表性、會員廣泛性、運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審核,嚴把登記入口關。科學充分論證新設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必要性,與已有行業協會商會業務範圍相似的,認真聽取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治理機制、年度報告、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業協會商會、非法社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查處力度。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納入綜合監管範圍,其黨建、資産、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參照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進行管理。登記機關應在登記時告知行業協會商會接受綜合監管的相關要求,及時主動向相關部門告知行業協會商會登記信息。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加強與行業協會商會交流會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機制。

(二)加強資産監管。按照《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7〕86號)要求,規範資産管理,維護各類資産安全完整。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暫按國有資産管理資産以及其他資産的監督管理。審計機關對行業協會商會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和暫按國有資産管理資産的管理、使用、處置、收益情況,和行業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三)規範收費管理。落實《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1999號)要求,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指導監督,從嚴從實查處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行為,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在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內規範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託“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並定期更新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信息。

(四)強化行業指導與管理。行業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思路,創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機制,暢通聯絡渠道,主動了解掌握在本行業領域內活動的行業協會商會基本情況,積極開展政策和業務指導。行業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對本行業、本領域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範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工作方案等。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本行業領域內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引導其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行業立法、規劃、標準制定、數據統計、評估評價、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依規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業務活動實施行業監管,開展專項治理,查辦或協助查辦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信用監管。建立行業協會商會誠信承諾和自律公約制度,行業協會商會要向社會公開誠信承諾書,重點就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作出承諾。建立行業協會商會失信“黑名單”制度,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協同監管,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年檢、評先評優等方面進行限制,提高行業協會商會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評估機制,發揮好第三方評估的引導和監督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商會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在行業信用建設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六、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和行業協會商會要高度重視,嚴明紀律,借鑒脫鉤試點中積累的經驗和做法,按《總體方案》和本意見要求,全面實施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切實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係,堅持底線思維,增強風險意識,做好風險預案,把可能的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業務主管單位要深入宣講政策,認真制定實施方案,積極幫助行業協會商會排憂解難,在脫鉤未完成前仍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確保改革平穩有序。行業協會商會要強化風險防控,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及時處置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確保改革過程中“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名單(共795家,其中已脫鉤422家,擬脫鉤373家)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央 組 織 部
中 央 編 辦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外  交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  資  委
國  管  局
2019年6月1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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