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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親子關係訴訟到遺産管理人制度,民法典草案完善這些婚姻繼承重要規定!

2019-06-25 19:0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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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 題:從親子關係訴訟到遺産管理人制度,民法典草案完善這些婚姻繼承重要規定!

新華社記者

婚姻、家庭、遺囑、繼承……看似繁瑣的家務事,牽動每個人的切身利益。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和繼承編草案二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這兩部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二審稿,作出了哪些重要規定?

看點一:提高親子關係相關訴訟門檻

奔波多年後終於找到失散的子女、父母懷疑孩子不是親生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家庭生活中涉及親子關係的矛盾問題日益增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對此曾作出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相比一審稿,草案二審稿提高了此類訴訟的門檻,明確當事人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提起訴訟,同時對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予以限制。

草案二審稿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相對於一審稿,二審稿的規定更為審慎,這是對家庭關係的一種謹慎維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説,“僅憑懷疑或者捕風捉影就可以提起親子關係訴訟,對於家庭關係的破壞是巨大的。”

陜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認為,允許成年子女隨意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可能成為某些人逃避贍養義務的藉口,加以區別限制是必要的。至於“正當理由”的標準,還需要根據家庭倫理、常情常理、社會價值取向等進一步予以明確。

看點二:明確收養人需無相關犯罪記錄

隨著不少家庭或個人領養孩子的願望逐年升高,被收養兒童的身心健康和權益如何得到有效保護,亟需法律給出答案。

為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收養人資格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明確。草案一審稿曾作出規定,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等四項條件。草案二審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規定,收養人應當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孟強表示,現行的收養法並無關於收養人能否有犯罪記錄的規定,此次草案二審稿增加的規定,是對各地實踐做法有益經驗的吸取。“如果收養人有例如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記錄,無疑是不適合再收養未成年人的。但與此無關的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還是可以收養子女。”他説。

此外,草案二審稿明確了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均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王浩公認為,此處修改呼應了收養人家庭情況多元化的現實需求,更有利於對被收養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

看點三:村委會可擔任特定遺産管理人

為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遺産,更好保護相關當事人利益,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一審稿已規定遺産管理人制度,草案二審稿對該制度作出進一步完善。

草案二審稿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同時,草案二審稿對遺産管理人的職責予以完善,增加規定遺産管理人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産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産毀損,以及實施與管理遺産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民法總則具有特別法人資格,因此可以擔任遺産管理人,發揮應有的作用。”孟強表示,遺産管理人必須履行義務、受到監督,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為了明確界定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對現行繼承法中的相關規定予以保留,相比一審稿增加了三款規定: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這是將現行法律的規定吸收進來,體現立法的整體性。無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法律都一視同仁,其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相一致。”王浩公説。

看點四:完善繼承“寬恕制度”和“口頭遺囑”

遺棄老人、篡改遺囑……如此行為還能擁有繼承權嗎?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一審稿中就此規定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據悉,有的地方、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規定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對此,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在口頭遺囑方面,草案二審稿規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相比一審稿,刪除了“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的期限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一審稿中關於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已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記者羅沙、白陽、王子銘、高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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