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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劍!“兩高”發佈司法解釋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

2019-06-29 07: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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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題:亮劍!“兩高”發佈司法解釋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

新華社記者許晟、羅沙

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手段花樣迭出,資本市場參與者們痛恨已久,“嚴懲”一直是市場的呼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發佈《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對有關違法行為懲治力度,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護航。

瞄準違法行為新變化強化司法保障

根據證券、期貨市場違法的新特點,兩部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明確多種違法情形,為依法打擊犯罪分子提供了更明確的依據。

資本市場違法手段翻新。“‘虛假申報’、‘搶帽子’、綜合手法操縱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縱、跨市場操縱、濫用技術優勢操縱等時有發生;以往直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逐漸發展到通過出售、交換、利用未公開信息為他人賬戶交易等新形式。”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説。

針對新變化,司法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範圍等。比如,針對一些“大神”薦股後反向操作的案例,司法解釋明確了“搶帽子交易操縱”可認定為操縱市場。

此外,因為形勢的變化,司法實踐對一些法律適用情形有時也會存在一些分歧。比如,“馬樂案”中便存在案件應按“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處理的分歧。檢察機關多次抗訴,最高法終審判定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比如,結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特點,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情形等。

針對違法行為新形勢加大懲處力度

資本市場迅速發展,操縱市場、“老鼠倉”案件的涉案金額明顯增大,加大懲處力度已經成為業界普遍認知。

據監管部門數據,操縱市場案件的成交額普遍在千萬元以上,有的達到近百億元,部分案件違法所得金額上億元;不少“老鼠倉”案件的當事人違法收益超過千萬元。

“此類案件不僅嚴重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必須依法予以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説。

為此,此次司法解釋明顯提高了有關違法成本。比如,將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犯罪中,“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都認定為“違法所得”。也就是,不僅賺了是“違法所得”,虧了也算。

入案標準也有調整。比如,明確對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幾類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入罪標準(100萬元)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或者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要讓資本市場走得健康、走得穩,投資者權益得到保護,政策必須要長‘牙齒’,要讓犯罪分子瑟瑟發抖。”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説,此次“兩高”的司法解釋正是市場呼聲。

持續發力打擊資本市場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訴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1件41人,起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一大批大案、要案得到應有的懲處。“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伊世頓”操縱期貨市場案、遠大物産操縱期貨市場案、“溫州幫”操縱證券市場案等,都被公安機關破獲。

在司法解釋發佈同時,多部門稱將以此為契機,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李冰洋説,全國公安機關將以此為契機,與檢、法機關和證監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

程合紅説,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嚴厲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為平穩推進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業界認為,隨著資本市場相關法制的完善,隨著監管部門辦案質量、效率的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更嚴厲的打擊,證券、期貨市場的秩序將得到更好的維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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