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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8月1日起實施

2019-07-01 15:4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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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記者 申鋮)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修訂出臺《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對納稅服務投訴工作進行規範和優化,進一步提高監督投訴質效,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出臺的新辦法擴大了納稅服務投訴範圍,投訴邊界更清晰;拓寬投訴渠道,主體權責更明確;規範受理流程,辦理時限再壓縮;建立快速處理機制,投訴處理更高效。新辦法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辦法明確,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範圍,除了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外,還包括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及其服務質效的投訴。例如,對稅務服務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務規範要求等行為均可投訴。

新辦法規定,投訴人可以通過網絡、電話、信函或者當面等方式提出實名投訴,既可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級稅務機關提交。稅務機關應于收到投訴後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或轉辦。

新辦法將各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全部壓縮50%:受理審查環節由2個工作日壓縮為1個工作日,服務質效、權益保護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從20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服務言行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從1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

新辦法明確了快速處理機制,對於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準確掌握稅收法律法規等導致納稅人應享未享稅收優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及非稅收入徵繳服務的投訴,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此外,投訴人認為投訴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