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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的函

2019-07-27 09:40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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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的函
國衛食品函〔2019〕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糧食和儲備局、標準委、認監委,中國消費者協會: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已由第二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7月23日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標準審查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立項計劃;

(二)審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三)提出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意見建議;

(四)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五)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他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以維護健康和生命安全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基礎,堅持科學性、實用性原則,立足我國國情構建“最嚴謹的標準”體系,促進食品安全標準與經濟社會和貿易協調發展。

委員會堅持發揚民主、協商一致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技術總師、秘書長、副秘書長,下設專業委員會、委員、秘書處和秘書處辦公室。

委員會以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技術總師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的形式議事。

第五條 主任委員由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全面工作,常務副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農業農村部副主任委員負責審核農藥殘留、獸藥殘留標準。市場監管總局副主任委員負責食品安全監管與標準工作的銜接。

委員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負責。受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委員會的日常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以下簡稱食品評估中心)負責。

第六條 技術總師原則上由食品安全領域兩院院士擔任,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技術把關。

第七條 秘書長由國家衛生健康委主管司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秘書長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同志和食品評估中心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秘書長負責組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政把關,為主任會議提供保障。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副秘書長在秘書長協調下,落實本單位副主任委員工作部署。

秘書處辦公室設在食品評估中心,該中心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秘書處辦公室主任,負責為委員會各項會議和日常工作提供專業技術保障。

第八條 委員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推薦的專家進行遴選並向社會公示後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為單位委員,單位委員不指定具體人員。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負責本專業領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工作,各專業委員會中的委員原則上不超過30名(單位委員除外)。專業委員會包括:

(一) 污染物專業委員會;

(二) 微生物專業委員會;

(三) 食品添加劑專業委員會;

(四) 農藥殘留專業委員會;

(五) 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

(六) 食品中放射性物質專業委員會;

(七) 食品産品專業委員會;

(八) 營養與特殊膳食食品專業委員會;

(九) 食品相關産品專業委員會;

(十) 標簽專業委員會;

(十一) 生産經營規範專業委員會;

(十二) 理化檢驗方法與規程專業委員會;

(十三) 微生物檢驗方法與規程專業委員會;

(十四) 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方法專業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臨時組建特別工作組。特別工作組的設立和職責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十條 委員會設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由行政管理、標準、法律、傳媒等領域的資深專家組成,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審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

第十一條 委員會設專家顧問組,聘請相關領域的兩院院士、國際權威專家(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國際組織)組成,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專業技術諮詢和風險交流等。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常務副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技術總師、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參加。

主任會議的職責是:

(一) 審定秘書長會議提請審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 研究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重要舉措;

(三) 審議和修訂委員會章程;

(四) 研究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技術總師會議由技術總師主持,有關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參加。

技術總師會議的職責是:

(一) 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總體技術審查,審議各

專業委員會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審查意見;

(二) 審查待審標準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內容之

間的協調和銜接。

第十四條 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合法性審查工作組成員參加。

秘書長會議的職責是:

(一) 審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立項計劃;

(二) 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政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協調相關部門意見;

(三) 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四) 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安排,根據需要提請召開主任會議;

(五) 落實委員會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包括單位委員)參加。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 審查本專業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度立項計劃;

(二) 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專業技術審查,審查涉及本專業領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稿的科學性、實用性、合規性以及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標準的協調性等;

(三) 提出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意見建議,協助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解釋的諮詢建議;

(四) 落實委員會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秘書處辦公室記錄委員會決定事項、對標準的修改意見及標準審查結論,並形成會議紀要。受主任委員委託,主任會議紀要由常務副主任委員簽發。秘書長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技術總師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核後,由秘書處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三章  委員管理

第十七條 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新發展理念,遵循“四個最嚴”要求,社會責任感強,具有嚴謹、科學、端正的工作作風和工作能力,廉潔自律;

(二) 從事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了解和掌握國內外食品安全標準前沿信息;

(三) 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資歷,年齡在65歲以下(院士除外),身體健康;

(四) 檢驗方法與規程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當從事實驗室檢測5年以上,且目前從事檢測工作;

(五) 勤奮敬業,參加委員會活動,主動承擔並完成委員會交給的各項工作,履行委員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 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檢驗設備及耗材生産(經營)企業,以及非政府舉辦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擔任或兼任職務。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除符合第十七條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長期從事食品安全工作,原則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為所在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具有主持專業委員會會議所需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有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項目工作的經驗,熟悉委員會各項程序、規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標準動態和最新進展,具有參與國際食品標準工作經驗;

(四)按時主持專業委員會活動。

第十九條 委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要求,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 提出所在專業委員會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建議;

(三) 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技術總師及秘書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執行委員會決議;

(五) 履行委員義務,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和活動,依法、科學、公正、明確地提出意見建議;

(六) 承擔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七) 履行相關保密義務。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獲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員任期五年,符合條件的可以連聘連任,到期不續聘者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任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予以解聘並予公示。

(一) 擔任委員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紀律,或違反章程從事與委員身份不符的活動;

(二) 委員所在單位或個人因機構或職責調整不再從事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三) 因個人原因無法履行委員職責;

(四) 在履職期間,因未能履行相關職責,造成標準出現重大技術性錯誤;

(五) 委員在擔任委員期間收到委員會會議通知後累計三次無法參加會議的;

(六) 委員所在單位不能支持委員履行委員義務,如不能保證參加委員會活動的時間和經費;

(七) 不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或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補或調整委員人選的建議,按本章程規定聘任。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按照以下程序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一)秘書處辦公室初審;

(二)專業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公開徵求意見;

(四)專業委員會會議再審;

(五)技術總師會議審查;

(六)秘書長會議審查;

(七)根據需要,秘書長會議可提請召開主任會議。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辦公室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審時,對標準草案及各相關文檔的完整性、書寫規範性、與立項要求的一致性、與相關標準的協調性等進行審查。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單位修改。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辦公室初審通過後,提交專業委員

會會議審查。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形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由秘書處公開徵求意見,並向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通報。

徵求意見後修改完善形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稿,再次提交專業委員會審查。

秘書處辦公室在專業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將擬審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交專業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審查標準的技術內容涉及其他專業委員會工作時,應當書面徵求其他專業委員會意見,邀請相關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參加。必要時可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共同審查。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審查標準時,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不含單位委員)參會為有效。

專業委員會可以邀請其他專業委員會委員、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會議,為標準審查提供諮詢意見,但不計入出席人數。相關專業委員會共同審查時,各專業委員會分別統計出席人數。

第二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在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稿時,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審查結論。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可確定若干名委員為每項標準的主審委員。

專業委員會無法以協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審查結論,且需要對待審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稿作出審查結論時,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採用投票的方式作出審查結論。由參加會議本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的審查結論作為會議審查結論。單位委員所提意見應當與本單位意見一致,單位委員不參加投票。

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標準送審稿提交技術總師會議審查。

第二十八條 技術總師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召開技術總師會議,技術總師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送審稿提交秘書長會議審查。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召開秘書

長會議,秘書長會議審查通過後,形成標準公告報批稿,提交副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審簽,必要時提請召開主任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主任會議對秘書長會議提請審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作出審議結論。

第三十一條 根據標準審查工作需要,委員會各類會議可以邀請專家顧問組成員、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會議,為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但不計入投票人數。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經秘書處辦公室初審、專業委員會會議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專業委員會會議再審後,報請技術總師技術把關。必要時召開技術總師會議和秘書長會議審查。

第五章 經費管理及附則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國家衛生健康委部門預算管理,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 委員會會議;

(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

(三) 秘書處辦公室日常事務;

(四) 標準草案編審和印刷費用;

(五) 與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工作經費支出與資産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的審查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秘書處印章按有關規定制發、使用。

第三十七條 農藥殘留專業委員會、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由農業農村部負責組建,參照本章程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公佈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