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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2019-07-30 09:26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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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稅總辦發〔2019〕65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4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9年7月18日

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部署,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42號),根據《關於做好各試點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制定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2019〕1號)要求,結合稅務系統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試點成果,制定本指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的系列部署,圍繞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緊扣新時代新稅務新職責新要求,積極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全面提升稅務部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需求導向。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以與納稅人、繳費人關係最密切的事項為重點,梳理公開事項,細化公開內容,進一步提高基層政務公開的針對性、實效性。

強化標準引領。按照政務公開的基本要求,建立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調整和更新,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適應基層特點。立足基層稅務機關實際,及時、準確公開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權利義務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讓人民群眾看得到、聽得懂、易獲取、能監督、好參與。

(三)工作目標

2019年12月底前,各省稅務局負責在其網站“市局頻道”上,設立基層政務公開欄目,展現標準目錄內容,同時做好指導、協調、推進工作。相關稅務機關負責本單位信息的動態更新、維護,穩步拓寬政務公開內容範圍,推進政務公開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水平顯著提升,以公開透明贏得社會公眾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主體為各省、自治區稅務局所轄縣(區、市)稅務局和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所轄區(縣)稅務局(以下統稱縣(區、市)稅務局)。

三、公開標準目錄及事項

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分為政策法規、納稅服務、行政執法3類一級公開事項,稅收法律法規、稅收規範性文件、納稅人權利、納稅人義務、A級納稅人名單、涉稅專業服務相關信息、辦稅地圖、辦稅日曆、辦稅指南、權責清單、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公示、行政處罰決定和結果公示、非正常戶公告、欠稅公告、個體工商戶定額公示(公佈)公告、委託代徵公告16個二級公開事項。對每一公開事項,要逐一描述事項名稱、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渠道和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公開層級。

四、政務公開工作流程規範

(一)公開屬性源頭管理

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説明理由,並在報批前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文件起草部門要把好公開屬性選擇的“第一關”,核稿人、部門負責人、分管局領導要認真做好公文公開屬性的審核工作。辦公室在發文審核時,加強對公文公開屬性的復核。

(二)信息發佈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縣(區、市)稅務局應當主動公開。建立健全信息發佈機制,及時準確發佈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已發佈的信息,要及時進行更新和調整,確保準確權威,便於公眾使用。

(三)解讀回應

縣(區、市)稅務局要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宣傳,把政策解讀清楚。密切關注和及時研判涉稅涉費輿情,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紮實做好輿情回應工作。對於重大突發性事件,要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程序及時發佈由相關責任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並根據事件發展和工作進展發佈動態信息。

(四)公眾參與

縣(區、市)稅務局應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重點結合稅收優惠政策落地和優化納稅繳費服務,著力提高納稅人和繳費人的參與度。通過在辦稅服務廳設置意見建議箱等方式,做好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反饋;通過滿意度調查、召開座談會、入戶走訪等方式,加強納稅人、繳費人需求徵集工作;對稅務網站上收集到的涉及本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公眾留言、局長信箱來信等互動信息;能夠回應的,應及時予以回應;需要報經上級部門研究確定的,定期收集並分類梳理後上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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