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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強化藥品供應保障

2019-08-26 18:4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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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趙文君、屈婷)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於社會關注的常用藥、急(搶)救藥短缺問題,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藥品儲備和供應”作出專章規定。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明確,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國家建立藥品供求監測體系、國家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實行短缺藥品優先審評制度等,多部門共同加強藥品供應保障工作。

藥品安全關乎公眾生命健康,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專設第三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持有人的條件、權利、義務、責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為主線,進一步明確藥品全生命週期質量安全責任,堅決守住公共安全底線。

對藥品研製、生産、流通環節,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也予以嚴格管理。規定從事藥品研製,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保障藥品研製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規定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藥品上市放行。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全面評估、驗證變更事項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同時要求持有人應當建立並實施追溯制度,保證藥品可追溯。

藥品管理法是我國藥品監管的基本法律。現行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訂。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藥品管理法自1984年頒布以來的第二次系統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為公眾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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