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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士合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09-10 17:4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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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9月10日電(記者 蕭海川、閆祥嶺)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山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士合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劉士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及受賄房産出售所得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士合先後利用擔任中共濱州市委常委、鄒平縣委書記、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萊蕪市委書記、東營市委書記、山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30個單位或個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招標、政策扶持、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89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士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並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對其從重處罰。鋻於其歸案後如實主動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實,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犯罪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劉士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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