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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完善紀律處分、復核及聽證相關規則

2019-10-11 22: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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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0月11日電(記者 潘清)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順應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下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著手對紀律處分、復核及聽證相關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三項業務規則于10月11日發佈實施。

當日發佈實施的規則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

紀律處分、復核和聽證制度是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基礎制度,在懲戒和威懾證券市場違規行為、規範自律管理工作、維護監管對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不斷強化,對市場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力度明顯增大,聽證、復核的案件數量也顯著增長。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相關制度中,進一步強化了發行人、仲介機構等各方市場主體的義務配置和追責機制,豐富了相關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類型,完善了實施程序。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交所本次聯動修改三項基礎制度,一是順應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下的監管要求,為相關自律管理措施的實施提供基礎制度保障;二是擴大內部救濟程序的覆蓋面,給監管對象充分的申辯空間,使其程序和實體權利得到有效保護;三是根據實踐經驗完善相關程序規範,進一步提升相關制度的運行效率及程序公正性。

據了解,三項業務規則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完善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相關自律管理措施和程序。與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相銜接,增加了暫不接受發行人、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文件的紀律處分,並將其納入聽證和復核範圍;將信息披露境內代表、存托憑證持有人等納入監管對象範圍等。

——擴大復核和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除科創板相關紀律處分外,還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不同意主動終止上市的決定、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的紀律處分決定等納入復核和聽證範圍,使監管對象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完善紀律處分、復核和聽證相關程序安排。根據自律監管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調整完善紀律處分和復核參審委員人數、會議議程、處理時限等程序安排;明確影響較大的監管措施可由上交所監管部門提交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提升其權威性和公信力;增加自律監管相關文書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完善聽證受理及提交申辯意見的具體程序規定等。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三項規則發佈實施後,上交所將在自律管理工作中予以嚴格落實,依規懲處證券市場相關違規行為,切實保障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等重大創新業務有效推進,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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