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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2019-10-18 21:40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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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産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於理財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時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於銀行資産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産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發佈實施《通知》,有利於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防止不規範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範相關衍生産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範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出現了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産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挂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挂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二、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産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三、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徵,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結構性存款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四、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産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五、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結構性存款挂鉤的衍生産品交易應當嚴格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衍生産品交易的相關規定:

(一)按照衍生産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

(二)納入全行衍生産品管理框架,嚴格執行相關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三)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産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四)衍生産品交易形成的資産餘額應當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計算;

(五)合理評估衍生産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産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産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六、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和《理財辦法》附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不適用《理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條、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規定。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避免投資者産生混淆。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産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三)銷售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産品性質、産品結構、挂鉤資産、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以及壓力測試下收益波動情形等;

(四)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結構性存款信息:

(一)銷售文件,包括説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二)發行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信息;

(三)産品賬單,包括投資金額、産品收益情況、衍生産品公允價值變化、持倉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五)重大事項報告;

(六)臨時性信息披露;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結構性存款成立之後5日內披露發行報告,在結構性存款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産品賬單,在結構性存款終止後5日內披露到期報告,在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或者結構性存款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2日內發佈重大事項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結構性存款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結構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結構性存款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八、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與結構性存款有關的統計報表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進行現場檢查。

十、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實施後,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十四、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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