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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規範結構性存款業務 銷售起點不低於1萬元

2019-10-18 22:4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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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記者 李延霞)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銀保監會18日發佈通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要求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等。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産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挂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挂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産品運作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等。

為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産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産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於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為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通知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通知規定。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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