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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舉行新聞發佈會 介紹《關於推進礦産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有關情況

2020-01-10 23:02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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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2020年1月9日上午10:00
  地 點: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副主任 王永梅]新聞媒體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歡迎各位前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於推進礦産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這是我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産資源管理改革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這方面情況,今天我們請來了自然資源部淩月明副部長,礦業權司姚華軍司長、礦保司鞠建華司長、地勘司于海峰司長,請他們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大家的提問。

首先,請淩月明副部長介紹文件出臺的背景及主要內容。

[自然資源部副部長 淩月明]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下發《關於推進礦産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出臺主要基於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改革和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實際,為解決礦産資源管理多年來存在的突出問題,將實踐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提煉總結,上升到制度層面,為正常有序推進礦産資源管理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進有關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為礦産資源法修改積累重要實踐經驗。這是文件的基本考慮和背景。

《意見》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採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個大的方面內容, 11條具體改革內容。

在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明確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都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二是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産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産,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三是積極推進“凈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後,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四是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今後將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産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産中的大宗礦産通過礦産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這是對同一礦種不同層級管理的考慮。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五是規範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登出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六是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産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但增加了一條,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在油氣勘查開採管理改革方面,這裡面有兩條:一是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凈資産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向內外資企業開放,這是重大改革舉措。二是實行油氣探採合一制度,這是內部的重大改革。根據油氣不同於非油氣礦産的勘查開採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採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後即可進行開採。進行開採的油氣礦産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採礦權登記。

儲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礦産資源儲量分類。簡化礦産資源儲量分類,固體礦産分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這是非油氣的部分。油氣礦産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和探明地質儲量三級。這是儲量分類改革。二是簡化歸併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取消登記環節和登記書,礦産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三是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範圍。將原來18種評審備案情形縮減為4種,即只對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和範圍,油氣礦産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産在採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産資源儲量,這幾類要進行評估。另外還有一類,就是以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的礦産資源也要進行評審備案。

簡要介紹一下這個《意見》的三個大的方面,一共11條改革。謝謝大家。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副主任 王永梅]謝謝淩月明副部長,下面開始提問環節,請記者提問之前介紹自己所屬的新聞機構。

[記者]我是人民日報記者,咱們改革文件對礦業權出讓作出了具體的調整,作出相應調整的主要考慮有哪些?

[自然資源礦業權司司長 姚華軍]這也是這次《意見》裏重大的改革,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第一,目標導向。這項改革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有關礦産資源領域重要的改革舉措之一。具體來講,一個是貫徹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這個《方案》經過6個省區近2年的試點,取得了積極成效。第二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這項改革一直在持續的推進。另外,最近四中全會也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要求要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這裡也強調了要健全調動中央和地方積極性的體制機制,總的來講,明確地方和中央的事權,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我想這項權限的調整主要是考慮這幾個方面的改革在我們這個領域的落實。

第二,問題導向。目前我們出讓登記權限的劃分,既有按照不同的礦種,國務院240號令、241號令規定了34個礦種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後面又加了天然氣水合物和頁巖氣一共36個礦種。既按照礦種權限,又按照勘查區塊面積劃分,如煤炭30平方公里,稀土15平方公里,又按照勘查投資,比如500萬以上人民幣的需要到部裏來辦理,採礦權又是按照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包括煤炭1億噸,焦煤5000萬噸。大家感覺到目前的分類對管理的連續性,探礦權、採礦權的統一性,另外管理的效率還是有影響的,所以這項改革是按照同一個礦種,這是一個概念。第二同一礦種無論探礦權還是採礦權都是一個部門管理,解決一個礦種一個部門管理的明確性,也方便相對人,省得轉來轉去的效率。這是第一方面,改革的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

改革後,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産、鎢、稀土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産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主要考慮重要能源、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新興工業原材料等重要戰略性礦産由中央一級負責,戰略性礦産中的大宗礦産,通過礦産資源規劃加強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謝謝!

[記者]我是光明日報記者,本次的政策中開放油氣勘查開採市場這也是我們關注的重點,意味著符合條件的內外資公司都可以取得油氣勘查開採,這個政策制定的考慮是什麼?

[自然資源礦業權司司長 姚華軍]《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市場,逐步形成以大型國有油氣公司為主導、多种經濟成分共同參與的勘查開採體系。《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開採對外商投資僅限于合資合作的限制。

自2012年以來我部先後開展了頁巖氣、常規油氣、煤層氣探礦權競爭出讓改革試點,對準入門檻進行了實踐探索。油氣一口探井成本上千萬甚至高達億元人民幣,要求從事油氣勘查開採的企業須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意見》考慮到油氣勘查的高風險、高投入等特點,對企業凈資産做了最低要求,且規定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採技術能力。本次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市場,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凈資産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包括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

[記者]我是中國新聞社記者。這次在礦産資源儲量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亮點?

[自然資源部礦保司司長 鞠建華]現行儲量管理制度設計中,主要有評審、備案、登記三個環節,存在評審範圍邊界不清,備案與登記管理環節重復,登記審查環節較為複雜,需經評審機構核實、下級管理機關初審等多個環節,登記數據項多、填報內容多,容易出錯等問題。

此次改革,一是取消礦産資源儲量登記事項。簡化歸併評審備案和登記,縮減辦理環節和要件,礦産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二是明確評審備案範圍。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範圍,將原來18種評審備案情形減為4種,即只對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與範圍,油氣礦産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産在採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産資源儲量,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産進行評審備案。

[記者]規範財政出資勘查工作是怎樣考慮的?

[自然資源部地勘司司長 于海峰]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勘查,主要是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産勘查工作。目的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編制地質礦産有關規劃和工作部署,二是為自然資源管理機關出讓礦業權提供區塊,三是引導和拉動商業性礦産勘查,四是開展戰略性礦産資源勘查。

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勘查工作,要堅持準確定位,充分發揮社會資金在礦産勘查中的主體地位。此次對相關工作進行了規範,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

本辦法下發前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登記,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登出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副主任 王永梅]謝謝大家,今天發佈會到此結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