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民政部:疫情防控期間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限可放寬到14天

2020-02-14 11:50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記者 孫少龍)記者14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近日發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規定疫情防控期間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限可以放寬到14天,受助期滿後可根據工作實際和疫情防控情況繼續延長救助期限。

指南要求,對所有進入救助站和在站人員應進行身體檢視和登記工作,凡進站必須測量體溫、佩戴口罩,未經身體檢視一律不許入站。求助人員發熱者,尤其是伴有乏力、幹咳等症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上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並按其規定和要求及時、妥善處置,同時上報主管民政部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

同時,應詢問求助人員來站前的14天期間內,是否有疫區接觸史或與確診、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接觸史以及兩周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場所停留情況,並通過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核實,在《求助登記表》上登記錄入,發現情況應及時上報。

指南明確,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不接受體溫測量,拒絕回答救助管理機構有關疫區接觸史詢問的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不予救助並按照規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

指南要求,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暫停受助人員送返工作,確有必要送返的,應提前溝通並進行體檢,由醫療機構出具健康證明並向同級民政部門報備。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受助人員,觀察期滿14天無異常情況,主動要求自行離站的,要將受助人員信息通報其自述離站後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並報告同級民政部門。

此外,指南還要求救助管理機構實施封閉式分區域管理,除救助機構工作人員、定點聯絡救助管理機構的市縣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第三方監督員外,原則上不對外開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