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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市民少跑腿快辦事 山西全面清理“無謂證明”

2020-04-16 11:35 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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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山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公佈。我省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起草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在保障公民等各方權益方面,《辦法》提出,起草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或者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內容;不得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産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的內容等。老百姓打交道比較多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佈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沒有向社會公佈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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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者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公文。(何寶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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