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必須與調整現行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協同規劃,配套推進。在事權劃分方面,中央在履行好自身職責的基礎上,適度上收事權,減少職責共擔;在財權劃分方面,中央應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財權;同時切實實現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法治化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明確了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主要措施。我國現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存在問題,主要源於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劃分不清晰不匹配。因此,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必須與調整現行央地財政關係協同規劃,配套推進。 第一,在事權劃分方面,中央在履行好自身職責的基礎上,適度上收事權,減少職責共擔。 根據公共産品層次性和受益性原則,國家主權性和安全性公共産品的提供,屬於中央政府事權範圍,應完全由中央政府負責。根據央地事權劃分的原則,首先應該上收中央的事權是基本公共服務下限兜底類事權。重點包括基礎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基本住房、基本公共衛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原因主要在於: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務關乎整個社會的公平性,關係到勞動力的全國自由流動;另一方面,由於體制機制方面的原因,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面通常缺乏充分的內在激勵。在體制安排中,可考慮由中央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下限標準,在此基礎之上的改善型服務由地方政府負責籌資並組織提供,地方政府通過“錦上添花”來增強該地區對人力資本、技術等生産要素的吸引力。 資源環境類事權應上收中央。資源環境保護通常與地方經濟發展存在一定的衝突。近年來,中央設立了多項環保專項資金,希望以此來督促地方政府重視並加強這方面的責任,但實際效果卻不是很理想。因此,應考慮將資源環境保護事權上劃,由中央來承擔和管理,以增強環境事權管理的統籌性和一體化效應。 基本生存條件類事權應由中央負責,主要包括飲水、大氣、食品藥品的安全。這些最基本的生存條件類的事權,應上收中央,以避免發生問題。 第二,在財權劃分方面,中央應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財權。 構建財權與事權相順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是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關鍵。在上收部分事權的同時,中央應向地方政府適度下放部分財權,包括必要的稅種選擇權和一定的稅收政策制定權,乃至允許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開闢地方稅種和稅源,籌集適量的用於履行事權的資金。作為權力制約,中央應具有地方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審批權。 同時,中央要進一步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稅收收入劃分辦法,保證地方政府能擁有主體稅種,以確保中央有能力調控總體經濟形勢,地方政府有財力實現分級預算、自求平衡。應努力使稅基劃分合理化,酌情減少共享稅。具體而言,中央政府為履行宏觀調控職能,應當掌握有利於維護統一市場、流動性強、不宜分割、具有收入再分配和宏觀經濟穩定器功能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有利於貫徹産業政策的稅種,如消費稅;以及與國家主權相關聯的稅種,如關稅。地方政府為履行提供區域性公共産品和優化轄區投資環境的職能,應當掌握流動性弱、具有信息優勢和徵管優勢、能與履行職能形成良性循環的稅種,如不動産稅等。 第三,切實實現央地財政關係法治化。 實踐證明,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的調整,特別是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應以法律保障為基礎,否則高層級政府可以單方面改變低層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配置,最終導致政府間支出責任層層下放,事權與支出責任脫節。因此,要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儘快實現財稅體制改革的法治化。 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可考慮制定政府間財政關係法,在法治基礎上形成新型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斷以法律形式將改革形成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權力範圍、權力運作方式、利益配置結構等明確下來,形成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法定的權力利益關係,從而將央地財政關係納入法制化軌道。(作者 于長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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