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在今年兩會上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成為一個“熱詞”。而隨著《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出臺,可以預料這一熱詞仍將會繼續升溫。 簡單地説,稅收法定就是政府收什麼稅,向誰收,收多少,怎麼收,都要通過人大來立法決定。因為,稅收一頭連著國家,一頭連著百姓,既關係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人民群眾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明確提出來,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稅收法定原則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意味著,我國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走出了關鍵性一步。 目前,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中,有3個是由全國人大立法來實施的,其他是根據1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的授權,由國務院通過制定稅收暫行條例來制定的。這樣的制度安排,是出於當時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這些年確實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現在,我們國家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發展,稅收法定的條件已經成熟。 接下來,就要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加快稅收法定原則落實的步伐:以後凡是開徵新稅的,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收法律;現行的稅收條例要區別輕重緩急,逐步地上升為法律;並力爭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特別需要向公眾説明的是,在此期間,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仍然有效;國務院可以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和稅制改革需要,依據授權決定和相關稅收條例的規定,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 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對我國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稅收法治的影響長遠,意義重大。將實施意見落實好,有利於進一步規範政府行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使稅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百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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