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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

2016-12-31 09:22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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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相關政策,2016年12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第三條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業務範圍的解讀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中明確,“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三條中,將逾期90天應收未收利息暫不徵稅政策,擴大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所有金融機構。以上兩條政策中的“發放貸款”業務,是指納稅人提供的貸款服務,具體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中“貸款服務”稅目註釋的範圍掌握。

二、關於第四條“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的解讀

本條政策主要界定了運營資管産品的納稅主體,明確了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並照章繳納增值稅。

資管産品,是資産管理類産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産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産品等。簡單説,資産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産品中,受投資人委託管理資管産品的基金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産品的管理人。

原營業稅稅制下,對資管類産品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産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已有明確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産品的徵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産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産品資産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産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産品資産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産品資産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關於第九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解讀

本條政策明確,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産、加工過程的食品。對於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産品等貨物,未進行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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