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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農業部負責人就《農藥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7-04-01 20:4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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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農産品質量安全,保護農林生産生態環境
——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負責人就《農藥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改《條例》?

答: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係到農産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現行《條例》是1997年公佈施行的,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一是臨時登記門檻低,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安全、經濟、高效農藥供給少,需要依法促進農藥産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二是農藥生産管理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需要調整管理職責,優化監管方式。三是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佈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需要依法推動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四是農藥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劑量、超範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産品的現象,需要依法加強農藥使用監管,促進科學使用農藥。五是現行《條例》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不夠,需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等多種措施,對違法生産經營者實行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産和生態環境,有必要修訂《條例》。

問:《條例》在農藥登記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條例》對農藥登記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産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並公告。二是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並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規定申請農藥登記,首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准。四是規定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五是規定了登記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資料以及農藥登記機關的審批時限等。六是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

問:《條例》在農藥生産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針對農藥生産管理存在的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條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實行農藥生産許可制度,明確農藥生産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並規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藥生産許可證。二是規定委託加工、分裝農藥的,委託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託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産許可證,並明確委託人應當對委託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三是要求生産企業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製度,採購原材料要查驗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四是規定農藥生産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産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産,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附具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並建立出廠銷售記錄製度。五是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製或者貼有標簽,並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具體內容,特別要求用於食用農産品的農藥的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

問:《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佈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等問題,《條例》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二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採購臺賬,採購農藥時查驗産品包裝、標簽、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産許可證的農藥生産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採購農藥。三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並正確説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四是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採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具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問:農藥的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産品質量安全,《條例》在農藥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範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産品等問題,《條例》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各級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要求縣級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願減少農藥使用量的給予鼓勵和扶持。三是要求農藥使用者遵守農藥使用規定,妥善保管農藥,並在配藥、用藥過程中採取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四是要求農藥使用者嚴格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等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産品收穫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産。五是要求農産品生産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産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産品生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産企業等。

問:在法律責任部分,《條例》做了哪些補充完善?

答: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條例》得到切實貫徹實施,《條例》進一步嚴格了法律責任:一是明確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無證生産經營、生産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以及沒收違法生産的産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的設備、原材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産品的,規定了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規定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登記申請;無證生産經營以及被吊銷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産經營活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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