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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答記者問

2017-12-27 10:42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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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4號,以下簡稱《意見》)。據了解,此項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具體辦理。針對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麼制定出臺《意見》?

答:出臺《意見》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作為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一)出臺《意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重要部署的有力舉措。制定關於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改革任務,也是《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的明確要求。

(二)出臺《意見》,是為了更好解決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我國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規範化程度不斷提高,但是也存在著批准效率不高、徵收土地等關鍵環節透明度不夠等問題。進一步加大該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有利於提升項目批准、實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出臺《意見》,是為了系統提升重大建設項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近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紀委 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轉發<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積極開展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但相關規定仍存在不協調、不銜接等問題。因此,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對該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十分必要。

問:《意見》對重大建設項目是如何界定的?

答:“重大建設項目”這一概念在我國項目批准和實施過程中被廣泛使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明確要求重點公開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實施情況,但目前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均未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概念作出規定,學術界對此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文件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普遍認為,鋻於重大建設項目的行業、類型差別較大,不宜用固定資産投資額等指標進行量化,建議從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影響方面作定性描述,再由各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區域、行業特點和工作側重點,進一步明確本地區、本領域重大建設項目範圍。此外,《意見》中的重大建設項目限定為按照規定由政府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主要是為了合理確定範圍,以政府投資項目和需政府核準的項目為先導,有序推動重大建設項目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按規定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政府信息公開。

問:《意見》為什麼強調重點推進批准服務信息、批准結果信息等8個方面的政府信息公開?

答: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範圍廣、內容多,《意見》選取批准服務信息、批准結果信息等8個方面作為公開重點,主要是因為這8個方面的內容涉及到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的主要過程,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比如,批准結果信息中的“項目建議書審批結果”“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結果”“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審批結果”“建設項目用地(用海)預審結果”等關係到項目建設以及相應的土地徵收等工作是否合法合規,社會各方高度關注,應當重點予以公開。

此外,《意見》還要求各省(區、市)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參照以上8個方面的內容,結合實際分別確定本地區、本部門相關領域的公開重點。

問:《意見》對公開主體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因此“政府信息”的公開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開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意見》也對8類重點信息的公開主體進行了列舉。此外,法律、法規、規章對項目法人單位公開項目信息作出明確規定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監督項目法人單位依法公開項目信息;沒有明確規定的,政府規範性文件也不宜作出強制性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自願公開項目信息。

問:《意見》對做好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提出,“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是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內容外,相關信息要盡可能對外公開,從而達到以公開提升項目審批、實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目的。同時,由於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情況時常存在,因此對於擬公開的重大建設項目相關信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保密審查程序,做到該公開的信息堅決公開,同時堅決杜絕洩露國家秘密的事件發生。

問:《意見》在公開渠道和公開時效上有哪些要求?

答: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要利用好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渠道。主動公開方面,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綜合利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以及新聞發佈會等多種形式,及時公開各類項目信息,並積極回應公眾關切;特別是要用好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做好項目信息的主動公開工作。同時,鼓勵項目法人單位利用現場公示、網站公佈等多種渠道主動公開項目信息,方便公眾查詢,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依申請公開方面,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暢通依申請公開渠道,有序開展相關工作,依法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理信息需求。

在公開時效方面,對於需主動公開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自重大建設項目相關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開。對於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該按照法定時限答覆申請人。法律、法規、規章對項目法人單位公開項目信息作出明確規定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還要依法對項目法人進行監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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