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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嚴格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

2018-03-31 07:54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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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財政部發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

“《通知》旨在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2014年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實施以來,地方各級政府加快建立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當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違法違規和變相舉借債務的問題,舉債方式日益多樣化,風險不斷增加。

“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觀不正確、部門項目審批責任不落實等原因,也有金融企業推波助瀾的因素。一些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放鬆風險管控、助推地方債務規模膨脹的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

黨中央高度重視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均對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做出專門部署。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等攻堅戰。“為進一步督促金融企業加強風險管控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進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我們起草了《通知》。”該負責人表示。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嚴格落實預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發展建設過程中,規範投融資行為。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加強“穿透式”資本金審查,並審慎評估融資主體還款能力,確保自有經營性現金流覆蓋應還債務本息。

對於投資基金、資産管理、PPP等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在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投資基金、開展資産管理和金融仲介業務,以及參與PPP項目融資時,不得為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同時,明確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對地方政府統一授信。

《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出資管理、財務管理和産權管理有關規定,防範財務風險和國有資産流失。要求國有金融企業積極配合整改。對於違法違規提供融資的,下調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等級。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為督促國有金融企業盡職調查、嚴格把關,《通知》明確了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時應審查評估的重點。要求資本金審查應堅持“穿透原則”,既要關注項目資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規定,若發現存在“名股實債”等違規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資,還需向上“穿透”審查,重點關注以債務性資金違規出資等問題。

同時,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等財政資金安排的,應認真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

“當前,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和變相舉債,存在一些重點風險領域。如,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實為債務融資平臺的投資基金,發行資産管理産品籌資與地方建設項目債務對接,通過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簽署一攬子協議等方式‘捆綁’地方政府信用,在為地方國有企業提供債券發行仲介服務時強調政府背景,參與‘偽PPP’項目投融資等。”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

為此,《通知》對國有金融企業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投資基金等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防控將投資基金異化為債務融資平臺、要求資産管理業務按“穿透原則”加強資金投向管理、要求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按市場化原則在業務範圍內審慎合規授信、防控對地方政府統一授信的行為、防控金融仲介業務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為。同時,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參與PPP項目的經營行為,要求國有金融企業以PPP項目規範運作為融資前提條件,避免PPP異化為新的融資平臺。

在國有金融企業投融資行為方面,《通知》分別從出資管理、財務管理和産權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規範要求,以防控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和國有金融資産流失。其中,出資管理方面,針對個別金融企業股東違規注資、套取資金等問題,要求國有金融企業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股東應以自有資金入股國有金融企業。(記者 曾金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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