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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隱性債務無處遁形

2018-05-29 07:3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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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題再次引發關注。在全國政協“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專題協商會上,化解地方隱性債務風險成為重要議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文要求,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當前“防風險”的一項重要任務。

從2015年起,我國新預算法開始實施,發行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舉債形式。地方政府債券納入預算管理,屬於顯性債務,管理規範、風險可控。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也出現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例如通過不規範的PPP變相舉債、為企業融資實施擔保等,産生了隱性債務問題。

為何要高度重視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正如中國財科院院長劉尚希所言,“當前地方政府性債務如同一座冰山,水面上的是顯性債務,水面下的就是隱性債務”。隱性債務由於形式多樣、存在隱蔽,不受預算約束,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累積了不小的財政、金融風險,容易演變為“灰犀牛”。

根據我國法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也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同時,國家對違法違規舉債擔保一直保持高壓態勢。一些地方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之所以明知故犯,主要在於錯誤地認為這些行為不會被追責,而且政府會對債務兜底。

要防範一些地方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存在的道德風險,應該強化執法問責,對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嚴肅查處。各地應摸清隱性債務情況,加強動態監測,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隱性債務無處遁形。同時,必須依法問責到人,落實中央要求的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形成震懾作用,遏制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蔓延。

隱性債務的産生,涉及多層級地方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等,單獨依靠某個部門難以全面管理,其有效治理需要各級政府、各個相關部門合力監管。比如,債務管理和金融監管應密切聯動,引導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依法合規提供融資,規範金融創新行為。

同時,地方政府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不能走依靠高負債拉動增長的老路。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投融資體制改革等也應加快推進,為治理隱性債務創造良好的體制機制條件。(曾金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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