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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就《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答問

2018-06-03 10:22 來源: 生態環境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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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生態環境部日前發佈《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背景、意義、主要內容及其特點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出臺有哪些背景和意義?

答: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這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土十條”明確要求發佈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將為加強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據。

《辦法》是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後,又一個重要部門規章。三個規章共同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充分體現了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全過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對於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打好凈土保衛戰具有重要意義。

問:《辦法》的定位是什麼?

答:《辦法》的定位是防止工礦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對工礦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現新的污染地塊。防止工礦企業活動廢水、廢氣及固體廢物等對周邊環境的污染,由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規範。

問:《辦法》適用哪些管理對象?

答:本著突出重點的原則,依據“土十條”,《辦法》適用的對像是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包括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中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有色金屬礦採選、石油開採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

重點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生産經營活動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辦法》有哪些主要制度?

答:《辦法》關於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主要有以下制度:

一是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制度。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

二是設施防滲漏管理制度。重點單位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産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是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制度。重點單位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辦法》發佈後一年之內,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産或者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四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

五是企業自行監測制度。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六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複製度。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採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並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七是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控制度。重點單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産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並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拆除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殘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處理處置,並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防範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動相關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八是企業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複製度。重點單位終止生産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發現該重點單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問:《辦法》與《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如何銜接?

答:《辦法》規定,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發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生産運行中發現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以及終止生産經營活動前,有關責任人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問:《辦法》有關管理要求與排污許可制度如何銜接?

答:排污許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我部正在全面開展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落實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並將土壤環境管理相關要求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對於涉重金屬排放的排污單位,重點對第一類污染物的排放進行嚴格管控,大力推動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雙管控制度;對於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對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滲漏、泄漏風險點明確防治措施以及運行管理要求,如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中規定此類企業應採取源頭控制、分區防控、進行滲漏泄漏監測等要求。

問:工礦企業泄漏、滲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如何處罰?

答:可以依據其他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如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處罰;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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