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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策解讀

2019-10-26 16:10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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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和全國老齡辦12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衛老齡發〔2019〕60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問:《意見》制訂的背景是什麼?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養結合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醫養結合的政策體系不斷完善、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不斷增強。但當前仍存在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需進一步銜接、醫養結合服務質量有待提高、相關支持政策措施需進一步完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進一步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多部門聯合印發《意見》。

問:為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意見》提出了哪些主要舉措?

《意見》著眼近年來各方反映較多的一些堵點、難點,按照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改革完善醫養結合政策”部署,立足醫養結合發展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提出5個方面15項政策措施。

一是強化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銜接。制定出臺醫養簽約服務規範,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簽約合作。合理規劃設置有關機構,改擴建一批社區(鄉鎮)醫養結合服務設施,城區新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內部建設社區醫養結合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設置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病床和養老床位,因地制宜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充分利用現有健康、養老等信息平臺,推動老年人的健康和養老信息共享、深度開發和合理利用。

二是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按要求簡化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優化流程和環境,涉及同層級審批登記行政部門的,實行“一個窗口”辦理。養老機構舉辦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支持社會辦大型醫養結合機構走集團化、連鎖化發展道路。鼓勵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舉辦醫養結合機構。醫養結合服務的監管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民政部門配合。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分別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進行行業監管。研究制定醫養結合機構服務指南和管理指南。

三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稅費優惠方面,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按規定享受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投入支持方面,各地要加大向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購買基本醫療衛生和基本養老等服務的力度,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適當支持開展醫養結合服務。土地供應方面,要保障醫養結合機構建設發展用地,鼓勵地方出臺支持措施,對使用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房屋設施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的,予以無償或低償使用,符合規劃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依法用於醫養結合機構建設。在不改變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盤活利用城鎮現有空閒商業用房、廠房、校舍、辦公用房、培訓設施及其他設施提供醫養結合服務,並適用過渡期政策,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金融支持方面,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養結合特點,創新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拓展多元化投融資渠道。

四是優化保障政策。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價格政策,收費標準原則上應以實際服務成本為基礎,綜合市場供求狀況、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研究出臺上門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標準、規範,完善上門醫療服務收費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藥長期處方制度。加大保險支持和監管力度,厘清醫療衛生服務和養老服務的支付邊界,基本醫保只能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醫療衛生服務費用,不得用於支付生活照護等養老服務費用。加快推進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大力發展醫養保險,針對老年人風險特徵和需求特點,開發專屬産品。加快發展包括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在內的多种老年護理保險産品。

五是加強隊伍建設。加強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等專業人才培養,擴大相關專業招生規模,設立一批醫養結合培訓基地,要求各地分級分類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實施醫師執業地點區域註冊制度,支持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明確提出醫養結合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職稱評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待遇,醫養結合機構沒有條件為醫務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培訓的,要求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單位集中組織培訓。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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