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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為納稅人減負!

2019-11-22 12:39 來源: “中國證券網”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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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會議指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引入教育、養老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稅制改革,是減稅降費的重要舉措。今年前9個月這項改革累計減稅4400多億元,惠及2.5億納稅人,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

會議提出,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並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對上證報記者表示,會議充分肯定了2019年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以來所實現的積極減稅效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個稅相關政策,實現稅制的可持續性,要合理有序建立個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個人綜合所得及其匯算清繳的概念。

隨著稅改的深入推進,2020年3月,我國將迎來個稅史上首次匯算清繳。

什麼是匯算清繳?

過去,我國個稅徵收採用的是分類徵稅的方式,應稅所得分為11類。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徵點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然而,2019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四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

根據新個稅法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簡單來説,“匯算清繳”是指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合併納稅人的計稅所得,然後在2020年二季度,對納稅人今年的綜合收入進行清繳。

哪些情況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

會議還決定,為促進海運業發展,適應國內對海産品較快增長的需求,借鑒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年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稅應納稅所得額。

“這是借鑒國際做法,對於船運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予以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李旭紅表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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