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基壘臺 立柱架梁 實現法制建設與價格改革相向而行——黨的十八大以來價格法制建設紀實

2017-10-24 15:2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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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加強頂層設計和系統謀劃,統籌推動“立改廢”,加快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價格管理辦法、價格調控預案,全面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全面清理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有序推進價格管理職權清單化、政府定價程序規範化、價格行政行為透明化,進一步確立了政府定價制度的“四梁八柱”,為鞏固價格改革、強化價格監管提供了強大法制保障。

統籌推進 價格法制“四梁八柱”基本搭建

緊緊圍繞價格工作中心任務,堅持統籌推進、與時俱進,緊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關定位轉型,強化價格法制頂層設計,應時而變、順勢而為、有破有立,深入鞏固改革成果,推進依法治價。

——加強頂層設計。成立《價格法》修訂工作小組,經過深入研究,反復徵求各部門意見,已起草形成《價格法》(修訂稿)。2015年10月出臺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以下簡稱中發28號文),對健全價格法制提出明確要求:“緊密結合價格改革、調控和監管工作實際,加快修訂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以價格法、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法規,及時制定或修訂政府定價行為規則以及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聽證、規範市場價格行為等規章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價”。各地為認真貫徹落實中發28號文件精神,出臺了相應的實施意見,對價格法制建設作出詳細規定。

——統籌推動“立改廢”。結合價格改革最新進展,進一步加快建章立制步伐,將改革成果以法律法規形式鞏固下來。

中央層面: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中與改革要求不相適應的條款,推動完成了對《藥品管理法》《煙草專賣法》《鐵路法》《郵政法》《民航法》《義務教育法》《公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等9部法律及5部行政法規的修訂。修訂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和《中央定價目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章,修訂了《農産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出臺了《價格認定規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價格認定復核辦法》的修訂也取得重大進展。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壟斷行業價格監管的意見》,按照“準確核定成本、科學確定利潤、嚴格進行監管”的思路,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為核心的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的壟斷行業定價制度。此外,還先後出臺《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成本監審目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等一批具體定價或成本監審辦法,標誌著政府定價科學化、規範化、機制化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地方層面:各地普遍建立健全政府定價程序制度,結合改革進程修訂聽證目錄和成本監審目錄,有的省份還將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政務公開、後評估等程序納入價格行政行為全過程。江蘇、浙江、安徽等9省制定修訂了價格管理條例,河北等4省修訂了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福建、湖南等6省修訂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重慶、西藏、海南等地方出臺了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旅遊價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規。同時,各省還出臺或修訂省政府規章25部。截至目前,全國價格管理類的地方性法規55部,其中價格管理條例15部,價格監督檢查條例7部,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12部,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條例17部,其他條例4部;價格管理類的政府規章81部,內容涉及價格監督檢查、監測、鑒定、成本監審、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部分商品服務價格管理等方面。

——全面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先後完成了定價目錄、權責清單、行政審批目錄和收費目錄的制定修訂工作並對外公佈,顯著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定價目錄。2015年底,全部完成中央定價目錄和31個省(區、市)地方定價目錄的修訂工作,並對外公佈。中央、地方定價具體項目分別縮減到20項、45項左右,實現權力清單化。2017年,新一輪的地方定價目錄修訂工作已再度啟動。

權責清單。結合簡政放權、職權法定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全面梳理價格調控與監管類別的行政權力和責任事項,編制權責清單。對保留的行政職權,以清單形式全面公開職權名稱、權責依據、權責實施內容和程序以及追責情形,同時編制各事項工作流程圖。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也均出臺了相應權力責任清單。

行政審批目錄。全面梳理價格主管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價格鑒證師註冊核準等多項行政許可,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政府內部審批目錄和審查工作細則,所有審批事項由委政務大廳統一接收申請、在線審批、全程監控。

收費目錄。制定並公佈了中央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分別僅為6項、3項),中央層面行政審批前置仲介服務收費全部取消。正在編制全國和各省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將於2017年底前對外公佈。

——全面清理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為更好地適應價格改革全面深化、政府職能加快轉變的新形勢,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優化法制環境,先後多次清理1978年以來發佈的價格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2015年至2016年,全國價格主管部門共廢止約1.6萬件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明確現行有效的重要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約2600件,並對外公佈相關文件目錄,便於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2017年,再次清理中央層面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已于2017年7月廢止133件,後續擬廢止修訂170余件,力爭將中央層面現行有效的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數量壓縮至500件左右,2000年以前印發的文件全面廢止或修訂。全面清理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既是對價格改革成果的再一次鞏固,也進一步夯實了價格管理的法制基礎,還實現了政策法規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放管結合 價格改革成果得到有力保障

伴隨價格改革的縱深推進,價格法制建設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放權市場、放權企業,自我約束、接受監督,有力地促進了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時,堅持放管結合,沿著建立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的政府定價制度的目標奮力前行,分行業、分領域的價格管理辦法和成本監審辦法陸續出臺,為規範政府行政行為和企業市場行為,維護各方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有力地鞏固了價格領域簡政放權的成果。全面修訂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大幅縮小政府定價範圍,中央層面縮小約80%,地方層面縮小約55%,編制政府定價的收費目錄清單,在實現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的同時,將價格改革和簡政放權的成果以目錄形式固定下來,確保目錄之外無定價權。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以具體項目清單的方式進一步促進了市場決定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

——有力地推進了價格監管制度的科學化規範化。在大幅縮小政府定價範圍的同時,著眼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健全完善價格法律體系,逐步形成了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構成的比較完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價格法律規範體系:以價格法為核心,以《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相關價格條款為重要支撐,以《價格管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百餘部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配套。內容主要涉及政府定價行為規則、聽證、成本監審、行政處罰、價格舉報、反價格壟斷等。近年來,價格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絕大多數的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了重新梳理、修訂完善,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價格法律體系。

——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公眾合法價格權益。《價格法》為規範政府和經營者價格行為,強化市場價格監管執法,維護良好的價格秩序,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切實保護消費者價格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修訂《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研究完善價格聽證制度、修訂聽證目錄,制定分行業、分領域的價格管理辦法和成本監審辦法等,通過規範政府制定定價機制、完善定價依據、健全定價程序、強化後評估和動態調整,強化公眾參與決策和社會監督,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促進價格調整的機制化、透明化、動態化,有利於更廣泛匯聚民意,對保障各方面價格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開拓創新 譜寫價格法制建設新篇章

下一步,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價格工作中心任務,將依法治價貫穿于價格管理全流程,銳意進取、探索創新,健全制度、優化程序,不斷完善以價格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的政府定價制度,嚴格規範行政行為,逐步建立中國特色價格法制新框架。為此,以價格法為核心構建價格法律法規新體系,以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為導向健全政府定價制度,以維護競爭、穩價安民為導向完善市場價格調控監管機制,抓住“六個重點”。

——加強法制建設系統謀劃。要緊密結合價格改革、調控和監管工作實際,集全系統的力量和智慧,加快推進修訂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以價格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法規體系,覆蓋價格管理的每個領域、每個環節,全面推進依法治價。進一步系統梳理現有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下一步價格法律法規制度進行系統謀劃,明確年度重點任務,對需要修訂和制定的重要制度或文件要列出清單,逐步推進。

——建立健全動態調整的目錄清單制度。結合價格改革進展,進一步精簡政府定價項目,推動建立收費目錄清單中央、省、市、縣四級聯動全覆蓋。完成新一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工作,督促地方在進一步放開定價權限的基礎上,統一規範、整合定價項目類別和名稱,減少部分省份過多的定價項目。加快建立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在整合現有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進出口環節、行政審批前置經營服務收費“三項收費目錄清單”基礎上,加快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實現中央、省、市、縣四級聯動全覆蓋。

——進一步完善政府定價制度。儘快完成《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中央聽證目錄等重要規章的修訂。實現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制度全覆蓋,以開展成本監審、規範定價程序、推進信息公開為抓手,規範政府和企業價格行為。對所有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尤其是壟斷行業政府定價項目,加快制定出臺分行業的具體定價辦法和成本監審辦法。以制度規則建設為重點,合理確定成本構成和具體審核標準,科學確定投資回報率,建立健全“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價制度,建立健全壟斷行業信息披露和公開制度。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起輸配環節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研究制定輸配電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辦法以及分電壓等級成本核算、歸集、分配辦法。到2020年,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基本實現全覆蓋,科學、規範、透明的壟斷行業政府定價制度基本建立。條件具備的地方,要研究制定成本信息公開辦法。

——完善市場價格調控監管規則。對國計民生關係重大的商品和服務,在放開價格的同時,必須同步健全價格監測體系,制定完善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制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促進價格合理形成。適應“互聯網+”,積極研究網絡等新行業新業態市場價格行為規則。

——提升價格法制工作能力。加大法制工作培訓,提高價格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更多地引用外力外智,邀請高校法律專家、智庫研究人員參與到法制建設中來,提升法制工作水平。進一步豐富法制宣傳形式,更多運用微信、微博、政府門戶網站和信息化平臺等多種載體,靈活、有效地開展價格法制宣傳,使依法治價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成為自覺行動。

——做好重大問題研究。準確把握新常態下價格運行的新規律新特徵,研究在市場決定價格程度不斷提升的情況下價格法制規範的範圍、程度和形式。加強對國外價格管理方面的研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切實提高我國價格法制建設水平。鼓勵基層探索創新,尊重基層特別是市縣價格主管部門首創精神,在實際價格管理中適時將一些成熟做法上升到制度法規,逐步形成在全國範圍可適用的法規條款和制度文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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