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臺。
二、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消費者正確介紹藥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等,不得誇大藥品療效,不得將非藥品以藥品名義向消費者介紹和推薦。
三、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時,必須設非藥品專售區域,將藥品與非藥品明顯隔離銷售,並設有明顯的非藥品區域標誌。
四、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五、藥品零售企業不得擅自懸挂或向消費者發放未經審批或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廣告宣傳;不得銷售因嚴重虛假宣傳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在轄區內銷售的藥品。
六、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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