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
進 口 藥 材 報 驗 單
HS商品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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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 │英文名 │
│ 藥材名稱 ├─────────────┼────────────────┤
│ │ 別名 │拉丁學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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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規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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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件號 │ │合同號/嘜頭│ │檢驗標準│ │ 索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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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數量 │ │ 貨值 │ │提運單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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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貨港(地) │ │ 發貨日期 │ │ 運輸工具(航/ │負責海關│ │
│ │ │ │ │ 班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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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岸港(地) │ │ 到貨日期 │ │ 存貨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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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 │ │ 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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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貨單位 │ │ 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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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藥品經營或生産許│ │
│ │ │ │ 可證證號 │ │
│ 申請人 ├───┼─────────┴────────┴───────┤
│ (報驗單位) │地 址│ │ │
│ ├───┼──────┬───┬───────┤ (公 章) │
│ │聯絡人│ │電 話│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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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所 │ │
│ 附 │ │
│ 資 │ │
│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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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背面“注意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注 意 事 項
1.本表由申請人填寫,一式兩份。一份由口岸或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存檔,一份交藥品檢驗所。申請人應當在指定“公章”處蓋章。
2.經其它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材,應當同時呈報從原産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
3.“檢驗標準”指《進口藥材批件》載明的質量標準及其編號。
4.“貨物數量”指以《進口藥材批件》載明的包裝規格為基本單位的貨物總量,如瓶數、盒數、公斤數等。
5.存貨地點為辦結海關手續後貨物擬儲存倉庫的具體地點,應註明名稱和地址。
6.“所附資料”項,應當逐一註明《進口藥材批件》規定資料的編號。
7.如本報驗單空間不夠,可另附紙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