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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主體實施21項懲戒

2018-12-27 08:48 來源: 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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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財政部等22個部門及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明確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將面臨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等21項聯合懲戒措施。

在聯合懲戒對象的界定上,《備忘錄》明確,在會計工作中違反《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被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為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

《備忘錄》明確,認定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相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相關信息推送給財政部,並及時更新。財政部定期梳理匯總後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同時將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關單位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

《備忘錄》提出的聯合懲戒措施共21項,包括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記入會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通過財政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同時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佈;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限制其取得相關從業任職資格,限制獲得認證證書;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已獲得相關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將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其被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重要參考等。此外還將會計失信作為業績考核、幹部選任、金融機構融資授信、納稅信用管理、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的重要參考等懲戒措施。

《備忘錄》強調,相關單位向財政部提供的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以及財政部向各單位提供的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信息,應註明決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效力期限的,將不再實施聯合懲戒。

《備忘錄》還明確了信用修復的相關程序。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履行信用修復相關程序的,可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從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退出,不再對其實施聯合懲戒。財政部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單位在作出解除懲戒的決定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

《備忘錄》要求,在積極落實《備忘錄》之外,各部門還應積極推動修改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制定修改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指導和要求相關領域內部各層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具體、嚴格、有效的懲戒措施。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或調整後的法律法規為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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