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6月12日我騎自行車被張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住院治療了一段時間,我沒有及時找張某索賠。等我6月28日出院後,找到張某索賠,張某卻推三阻四不想給錢。我現在想到法院起訴張某,請法院主持公道。聽説新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對交通事故規定比較全面,但有人卻告訴我,我的情況不能適用新法。請問,我的情況新法管嗎?(余新范)
答:你的情況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從你所説的情況看,你被張某撞傷並住院治療都發生在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所以你的情況應該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而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