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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告42個部門單位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2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

    一、基本情況

    基金會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為本級預算。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基金會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項目資助經費預算25.9億元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

    基金會在向財政部編報2005年部門預算的過程中,年初未將項目資助經費25.9億元預算細化到具體項目和承擔單位,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於“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未將以前年度財政撥款凈結余4 814.9萬元納入年度預算。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基金會以前年度項目組織實施費和其他專項管理費財政撥款凈結余4 814.9萬元,未納入2005年預算,而又編報2005年項目組織實施費和其他專項管理費預算7208.9萬元,當年新增財政撥款凈結余759.84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 “不得出現一方面要求增加項目預算,而一方面卻存在大量的結余資金的情況”的規定。

    (三)未按編制內實有人數編報人員經費預算,多報預算138.43萬元。

    2004至2005年,基金會未據實而按人員編制數向財政部編報人員經費預算,多報財政資金138.43萬元,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4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和《財政部關於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 “部門預算的各項數據要做到準確、可靠,確保部門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規定。

    (四)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3 251.1萬元編入項目支出預算。

    基金會將2005年的人員經費1 799萬元和日常公用經費1452.1萬元,編入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預算,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於 “基本支出定額項目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和《財政部關於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 “各部門在編制2005年部門預算時……對於屬於基本支出範圍,但列入項目支出預算的項目,要予以剔除”的規定。

    (五)基金管理工作地區聯絡網(簡稱聯絡網)活動經費擠佔項目資助經費724.05萬元。

    聯絡網是自然科學基金會1988年建立的基金會與受資助單位、申請單位之間的非常設聯絡組織。截至2005年12月31日,基金會在項目資助經費中共撥出724.05萬元用於聯絡網活動經費,不符合財政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關於 “項目資助經費支出,即按規定直接用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經費支出”和財政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關於“項目資助經費是指用於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發現和培養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專項資金”的規定。

    (六)分配聯合基金管理費結余505.76萬元。

    聯合基金是由自然科學基金會與有關單位、企業簽訂協議共同出資設立的。根據協議,從聯合出資方撥入的經費中提取5%至10%的管理費用於聯合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2004年,基金會將提取的131.81萬元管理費,全部作為結余進行了分配;2005年,基金會提取管理費440.72萬元,除支付聯合資助項目會議費66.77萬元外,對其餘373.95萬元進行了分配:40%作為福利基金,60%作為事業基金。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關於 “項目組織實施費……不進行分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規定。

    (七)計算機軟體開發項目未按規定進行招標。

    2004至2005年,基金會計算機軟體開發項目支出261.84萬元,未進行招標,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關於 “除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的規定。

    (八)購置的計算機硬體設備514萬元未記入固定資産。

    基金會2003年及以前年度購置的計算機硬體設備514萬元,未記入固定資産,不符合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關於 “第120號科目固定資産……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産時,應……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編制不細化的問題,要求進一步細化預算;對未編入預算的財政撥款凈結余,要求在下年度預算中安排,抵頂相應經費的財政撥款;對多報人員經費預算的問題,要求退還中央財政,今後嚴格編制人員經費預算;對計算機軟體開發不規範的問題,要求今後嚴格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的法律規定。同時,建議基金會科學編制預算,強化預算的約束力;強化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嚴格資助範圍。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基金會十分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整改的具體措施。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不細化、基本支出預算編入項目支出預算的問題,正在與有關部門積極磋商解決;對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余未納入預算、未按實有人數編報人員經費預算和聯絡網活動經費擠佔項目資助經費的問題,已在2006年預算中予以糾正;對聯合基金管理費的問題,正在制定聯合基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聯合基金管理費的使用和管理;對軟體開發、硬體購置和信息系統工程施工項目未進行招投標的問題,將在今後工作中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未入賬固定資産,已按要求補記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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