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
三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安委辦〔201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近日國務院批復同意對以上三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按規定向有關省人民政府印發了事故結案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於“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3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2009年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86.4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該礦始建於1993年4月。1996年1月,經原河南省煤炭工業廳批准,新成立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屬新華區全民所有制企業。2001年12月,經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批復,該礦核定生産能力6萬噸/年。2003年,新華區四礦通過整體轉讓方式改制為私營企業(證照未變更,仍為地方國有煤礦),事故發生時礦長李新軍,實際控制人張培舉。該礦持有採礦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該礦為立井開拓,共有三個立井,分別為主井、副井、風井。事故前該礦共有1個採煤工作面和6個掘進工作面。2007年6月,該礦曾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但事故發生前該礦仍按低瓦斯礦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範圍內年産30萬噸及以下礦井進行停工停産整頓。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産領導小組明確新華區四礦為停工整頓煤礦。2009年4月23日,新華區人民政府批准新華區四礦進行整頓。但該礦卻借“入井整改隱患”名義違法生産,新華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在多次檢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新華區四礦違法違規開採己組煤層,其201機巷頂板冒落導致局部通風機停風後,造成201掘進工作面內積聚大量高濃度瓦斯;違章排放瓦斯過程中致使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巷道內破損的煤電鑽電纜短路産生高溫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間接原因:該礦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産,超層越界盜採資源,不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安全生産管理混亂;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該礦擅自變更技改設計方案、邊技改邊違法生産的行為制止不力,使該礦在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復産驗收;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有對該礦超層越界開採行為予以制止,未按規定對其開採活動進行實測和檢查;平頂山市、新華區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産的問題失察;平頂山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在該礦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規批准供應火工品;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鎮黨委、政府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産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力;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南監察分局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和生産的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64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1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詳見附件1)。
同時,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新華區四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河南省有關部門和河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及有關責任人的所有證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962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立勝煤礦原名新穎煤礦,始建於1984年,1995年更名為立勝煤礦,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總股金1765萬元。事故發生前,該礦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均已過期,工商營業執照自2008年起未進行年檢,礦長李希東的礦長安全資格證已過期。該礦法定代表人為唐順強,名義礦長為李希東,實際控制人為唐順強。
該礦屬高瓦斯礦井,沒有完整的通風系統,主要通風機平時不運行,違規利用與湘潭礦業公司四礦貫通處回風,地面井口均為進風井。發生事故的中間立井工作面乏風經輔助風機排入東井生産區域的進風流中,形成串聯通風。
該礦區面積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礎儲量6.25萬噸。該礦自2000年以來一直在超深越界區域非法開採,盜採湘潭礦業公司四礦的煤炭資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勝煤礦中間立井三道暗立井內敷設的非阻燃電纜老化破損,短路著火,引燃電纜外套塑料管、吊籮、木支架及周邊煤層,産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窒息傷亡。
事故的間接原因: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在證照已過期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停産指令,以技改名義違法組織生産,對電纜漏電等重大隱患長期不治理,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且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入井作業人數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認真組織查處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的問題;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的初審工作中,未認真核實該礦的儲量變化,違規同意上報延續意見;湘潭市、湘潭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違法施工生産以及使用非阻燃電纜、立井吊籮、長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隱患失察;湘潭市、湘潭縣以及譚家山鎮黨委、政府未對立勝煤礦違法施工和生産的問題進行有效查處,對有關職能部門幹部入股煤礦和嚴重腐敗問題失察;湖南煤礦安監局湘潭監察分局對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和違法組織施工、生産的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46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8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詳見附件2)。
同時,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立勝煤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湖南省有關部門和湖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有關證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6·21”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傷(其中重傷9人),直接經濟損失1803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該礦1996年11月籌建,採用兩立井開拓方式,設計生産能力3萬噸/年。1998年10月修改設計為三立井開拓方式,設計生産能力為6萬噸/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産能力6萬噸/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獨立塊段小煤礦,可以進行技改”的範圍;8月,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批復該礦技術改造初步設計,設計生産能力為9萬噸/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車場、中央變電所、泵房、主要進回風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貫通。2009年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後,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責令所有鄉鎮煤礦停産整頓。根據河南省有關規定,2010年2月26日後,該礦屬於退出、關閉礦井。該礦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採礦許可證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該礦名義上為集體所有制,實際上屬私營企業;對外名義礦長為黃永貴。實際上,該礦主井、副井為兩個生産區域,是“一套證件、兩套生産系統、兩個投資主體、兩套管理機構”。主井、副井都各自生産出煤,共用一個風井。主井的投資主體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資主體為黃永貴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礦長、副礦長和管理機構。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興東二礦井下1號炸藥存放點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銨炸藥自燃後,引燃炸藥存放點內木料及附近巷道內的塑料網、木支護材料、電纜等,産生高溫氣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導致井下作業人員灼傷和中毒窒息傷亡。
事故的間接原因:該礦非法組織生産,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管理混亂,事故發生後應急處置不當;平頂山市、衛東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該礦非法生産行為查處不力;平頂山市、衛東區公安機關沒有對該礦爆炸物品進行檢查,沒有發現該礦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問題;平頂山市、衛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將小煤礦停工停産措施落實到位,未發現該礦非法生産問題;平頂山市、衛東區發展改革委執行小煤礦斷電工作不力,致使對興東二礦的斷電措施未能得到落實;衛東區城管執法局派駐該礦的事故當班駐礦人員失職瀆職,未依法阻止和上報該礦非法生産行為;平頂山市、衛東區黨委、政府對該礦非法生産問題失察;河南煤礦安監局豫南監察分局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興東二礦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後仍非法生産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66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3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2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詳見附件3)。
同時,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興東二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河南省有關部門和河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及有關責任人的所有證照。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有關要求
這3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損失慘重、教訓深刻、影響惡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單位在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反映出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真正落實,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産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努力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和張德江副總理8月19日在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現場管理、加強班組建設,層層落實安全生産責任,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規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二)深入推進集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2010〕5號)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及時發現、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特別是要把打擊技改整合煤礦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作為重中之重。要集中、公開嚴懲一批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安全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社會監督,營造有利於對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實施嚴厲打擊的輿論氛圍。
(三)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管理。要加大對整合技改礦井監管的力度,嚴禁借整合、技改之名違法生産,對在規定限期內未完成整合、技改的礦井,取消整合技改資格,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對不符合要求或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要立即停産整頓、掛牌督辦,逾期達不到標準的,堅決依法予以關閉。要積極推進小煤礦整合、重組和關閉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産業政策以及資源枯竭的煤礦,依法依規實施立即關閉,切實加強對兼併重組煤礦的安全監管。要加強煤礦爆炸物品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購買、儲存、運送、使用爆炸物品行為。
(四)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各地區要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關於事故調查權限的規定,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事故查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堅決懲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行為以及事故背後的腐敗行為;對在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期間發生的因非法違法造成的各類事故,要依法從重從快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以儆效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要嚴格落實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所有生産安全事故查處結果都要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
1.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2.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3.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6·21”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
國務院安委辦通報近期兩起造成27人死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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