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山西美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錦能源)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申請經並購重組委第42次會議審議,獲有條件通過。會後,申請人按規定補充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標的資産未經審計的2013年盈利情況顯示,標的資産之一汾西太岳2013年實現凈利潤4,543.69萬元,只佔盈利預測數14,446.54萬元的31.45%。申請人解釋影響業績的主要原因是,2013年7月至8月汾西太岳在煤炭採掘過程中遭遇陷落柱,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導致生産成本大幅增加。
證監會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美錦能源本次重組申請,標的資産上述情況發生在2013年7月至8月,申請人始終未對相關情況予以報告和披露,存在隱瞞標的資産生産經營重大情況的事實,涉嫌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因此證監會決定對申請人立案稽查。同時,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中止對美錦能源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申請的審查。
上市公司在提交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後即負有持續信息披露義務,並購重組申請人發生了與其報送的重組報告書等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和披露,特別是重大風險因素,並承擔相應責任。仲介機構應當按照執業準則及規程執業,勤勉盡責,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為投資者決策提供充分依據。
在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中,放鬆管制、減少審批的基本前提是仲介機構切實履行責任,最終目標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此,證監會一直致力於加強對仲介機構執業質量的檢查和評價。2013年針對仲介機構並購重組執業中存在的問題,共對28家仲介機構監管談話。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加快推進並購重組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執法轉變,加大對交易各方和仲介機構的責任追究,對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及誤導性陳述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依法查處,完善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的全過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