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5月,證監會對尤利豐通過“尤利豐”等5個賬戶買入福成五豐(600965)股票超過5%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案立案調查。2013年2月16日,證監會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尤利豐、尤利芹、尤麗麗、閆春傑、馬素平等五個證券賬戶均由尤利豐直接操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間,尤利豐通過其操作的五個賬戶持續交易了福成五豐,在2011年12月22日合計持有福成五豐15,735,035股,佔該股總股本的比例為5.63%,首次超過5%的比例,2012年2月8日合計持有福成五豐股份比例均超過5%,其中2012年1月31日合計持股比例達到8%。根據公開信息,未發現尤利豐等人就上述賬戶合計持股達到規定比例事項請上市公司履行公告程序。
尤利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關於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規定比例時應依法定程序公告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據此對尤利豐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調查情況顯示,尤利豐與另四個賬戶的名義持有人為親屬關係,尤利豐長期關注福成五豐股份走勢,在2011年11月、12月份期間其關注到福成五豐股價走低,遂提議另四個賬戶名義持有人一起買入,五個賬戶主要由尤利豐直接操作,尤利豐本人稱其超比例持有福成五豐股票的行為係其不懂法、無知造成的,並願意繳納罰款,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設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在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了解相關信息,並基於這種信息作出相應的投資判斷。這一制度還有利於防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惡意收購等市場違法、不當行為,保障上市公司穩定和持續經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外,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還提醒廣大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第86條披露持股信息時需要特別注意,信息披露的主體不僅包括直接持股的單一主體,還包括“通過協議、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動人,其持股比例合併計算。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提高持股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提高市場透明度,防止通過一致行動規避《證券法》中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和強制要約收購義務。投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應當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