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1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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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網民關於“外國人如何在華辦理婚姻登記”的留言

2018-01-05 16:3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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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英文網網民(fa*ax@gmail.com)説:我已在中國登記結婚,想問一個關於結婚證明的問題。我來自荷蘭,想在當地也進行婚姻登記,當地政府要求我證明中國婚姻登記文件合法。請問這種操作是否可以在中國,尤其是深圳市進行。謝謝。(譯文)

國務院英文網網民(ru*1@gmail.com)説:我是一名美國公民,我的未婚夫是中國人,現居北京。我現在正在美國處理一些家庭事務,之後將以旅遊簽證返回北京,我希望回北京以後能儘快申請到Z字簽證。同時,我對婚姻登記手續有一些疑問,希望可以得到一些清晰回復:

1.是否要持有外國人居住許可才能和中國的未婚夫登記結婚,或者可以在我申請Z字簽證期間,以旅遊簽證登記結婚?

2.我和未婚夫將回廣西柳州結婚,他是否需要提供單身證明?

3.什麼機構提供的關於我的單身證明翻譯可以被政府所承認?

4.是否涉外婚姻雙方都需要出具體檢報告?是否可以在北京體檢?還是必須在廣西(婚姻註冊地)體檢?

5.像我這種情況,是否還有其他重要步驟或者信息需要注意?如果此郵箱無法回答這些問題,可否給我提供一個能夠解決問題的渠道?謝謝。

民政部回復(全文):一、荷蘭網民關於證明結婚證書合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因此,結婚證本身就是中國合法的婚姻登記文件證明。荷蘭政府關於外國婚姻登記文件合法性的證明途徑應諮詢荷蘭政府。

二、美國網民關於中國涉外婚姻登記的問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因此,外國人與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結婚不需要持有外國居住證,中國公民也無需提供單身證明,雙方均無需出具體檢報告。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本人無配偶證明’等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翻譯成中文。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有資格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文本。”因此,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關於“本人無配偶證明”的翻譯可以被婚姻登記機關承認。其他翻譯機構的翻譯文本是否可以被承認,建議諮詢具有管轄權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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