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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8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執行。該辦法的實施,對規範減免稅管理,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徵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減稅和免稅統稱為減免稅。依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辦法》,統一了對減免稅的管理,解決了長期以來減免稅管理只是分別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有關稅種的具體規定中體現,缺乏統一管理標準的問題。《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的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切實解決減免稅審批和管理中程序繁瑣、責權不清的問題。著力建立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標準明確、監督有力、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平透明、廉潔高效的減免稅管理體制。具有以下特點:

  一、合理劃分減免稅類型,規範審批手續。《辦法》明確將減免稅的類型分為備案和報批兩種類型。備案類的減免稅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減免稅,納稅人只要達到相應條件,就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待遇。此類減免稅只需要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關資料備案即可,不再需要層層審批。報批類減免稅是指納稅人根據相應的政策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規範的程序和權限審核後確認批准的減免稅,即通常意義上需要個案審批的減免稅。將減免稅劃分為以上兩種類型後,明確了備案類減免稅不再需要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減輕了納稅人負擔,提高了稅務機關的辦稅效率,規範了減免稅的審核批准手續。

  二、從實際出發,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一是對於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原有的相關辦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對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而本次通過的《辦法》明確為: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二是明確納稅人可以依法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且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超過申請期限的,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辦法》的規定不僅保障了國家稅收的利益,同時又注重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現了執法和服務的統一。

  三、規範了減免稅的監督管理。一是明確了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將減免稅管理與納稅申報制度結合起來;二是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督。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它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理、清查,加強監督檢查。將過去實行的對減免稅每年年審制度,調整為與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者其他專項檢查相結合,減輕了納稅人每年應付年審的負擔,同時又加強了對減免稅的監督。三是強調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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