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所得稅優惠
(一)下崗失業人員範圍
具體包括: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3.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企業安置的下崗人員需持有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再就業優惠證書。
(二)商貿企業的具體條件
1.“商貿企業”是指零售業(不包括煙草製品零售)、住宿和餐飲業(不包括旅遊飯店)。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臺並且不自産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2.新辦商貿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當年安置下崗人員符合規定比例。
4.與錄用的下崗人員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為安置的下崗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三)服務型企業的具體條件
1.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包括從事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的服務型企業。
2.新辦服務型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其他條件比照商貿企業標準執行。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
1.經濟實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政策性破産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産(以下簡稱“三類資産”)。
二獨立核算,産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産權主體多元化。
三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佔職工總數達到30%以上(含30%)。
四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其中,地方企業“三類資産”的認定由財政部門或經財政部門同意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出具證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認定及其産權多元化的認定由經貿部門出具證明;富餘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中央企業需出具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認定證明。
2.國有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範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其中國有控股是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大於50%的企業。
3.國有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規定的企業劃分標準執行。
4.關於企業輔業資産的界定範圍。輔業資産主要是與主體企業主營業務關聯不密切,有一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及相應資産,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諮詢、科研院所等單位。
(五)加工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具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加工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者《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其他條件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六)新辦的安置下崗再就業人員企業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後新辦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