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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8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七、轉制科研機構的所得稅優惠

  (一)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  

  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准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

  (二)享受優惠的起始時間是轉制註冊之日。

  (三)原科研機構所佔的股權比例達到規定標準。

  (四)必須具有有關部門出具的改制批復及經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機構整體改制後在新企業中所佔股權達50%以上。

  八、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的所得稅優惠

  (一)是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勤體制改革後的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包括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後勤服務的非獨立核算機關服務單位,如機關食堂、車隊、醫務室、幼兒園、理髮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綠化基地)等。

  (二)必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了稅務登記。

  (三)為機關內部後勤保障服務取得的收入,即為國家財政全額撥付行政辦公經費的中央各部門機關工作需要而提供各類勞務與技術性服務後取得的收入。 

  (四)改革後的機關服務中心應分別核算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和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從事經營、服務活動而新辦的企業,其所得稅優惠具體審批條件:

  1.當年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2.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3.與安置的分流人員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

  4.安置的分流人員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為安置的分流人員辦理了養老保險。

  (六)地方省級黨委、政府進行機關後勤改革後的機關服務中心,比照以上條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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