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記者 田雨) 為進一步加大懲治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的犯罪活動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0日公佈了《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自5月1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 、隱藏、銷售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拆解、拼裝或者組裝,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更改車身顏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其他證明和憑證,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其他證明和憑證等行為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實施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行為涉及機動車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3本以上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機動車形式合法化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于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分別達到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刑法第397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還明確,對跨地區實施的涉及同一機動車的盜竊、搶劫、詐騙、搶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一併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以避免公檢法機關在辦理跨地區的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案件時發生扯皮推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