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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下發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 趙曉輝、陶俊潔)記者6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四部門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嚴打非法證券活動。

    通知對公司或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問題進行了界定。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通過仲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

    對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東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對於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問題,通知也予以明確。根據規定,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准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

    通知還明確了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由於相當一部分非法證券活動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一些當事人以新證券法沒有溯及力為由提出抗辯。對此,通知明確指出,在修訂後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

    關於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通知的出臺,可以預見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

    據不完全統計,非法證券活動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目前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佔很小一部分。

中國證監會首次查處利用虛假申報操縱證券市場案件

    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 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6日通報,已于近日依法查處了周建明利用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餘元,並處以罰款176萬餘元。這是中國證監會首次查處利用虛假申報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

    利用虛假申報操縱證券市場,是指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的手段,影響證券的正常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其他投資者對相應股票的供求和價格走勢的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證監會沒有透露周建明的個人信息。據調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過徐某賬戶,在上午10點41分至11點2分的21分鐘內連續挂出61筆買單,申報買入大同煤業4009萬股。申報價格從第1筆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筆的10.59元,並在10點42分至11點4分期間全部撤單,平均每單駐留時間1分鐘至2分鐘,最短駐留時間為31秒。在最後一筆撤買的8秒鐘後,周建明以10.36元賣出99.9萬股,隨後又在3分鐘內以10.36元賣出330多萬股。

    此外,據調查,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間,周建明還以同樣方法,先後操縱四川路橋、G同科、G中海、嘉寶集團、中紡投資、上海醫藥、G嘉寶、中炬高新、安陽鋼鐵、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貴研、*ST運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價格,共獲取違法所得176萬餘元。

    證監會表示,周建明頻繁大量買入申報的目的顯然是人為地造成相關股票交易極度活躍、價格迅速上揚的假象,以影響其他投資者對相應股票供求和價格走勢的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推高股價,隨後再以相對較高的價格賣出所持有的股票。這種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近來,隨著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操縱股票價格行為有所增加,其手段也與以往有所不同,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的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屢有發生。對此,證監會表示,將會同證券交易所研究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完善監控系統,加強監控與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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